“利润高、回本快,投资好项目,开启财富之旅!”熟悉的套路下掩藏着骇人的陷阱。致富之路上,有些人为追求更大的财富,妄图不劳而获、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为己用,最终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在财富和自由的海洋里“翻了船”。
日前,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金某诈骗罪一案,自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骗取62人财物达人民币120余万元,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2022年7月,金某通过注册社交账号编造虚假人物身份,通过一人分饰不同角色,博得被害人的信任,诱导被害人进行投资、购货,骗取人民币5万元;后于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金某编造虚假信息称投资冻货类产品利润高、回本快,虚构为某单位供应冻货礼盒事由,先后三次共骗取18名被害人财物,在被害人催要欠款时,编造微信聊天记录及欠条等久拖不还,诈骗数额达人民币121万余元;2023年8月,金某以促销鸡蛋为由,采取低价出售的方式吸引其日常卖货群内人员,收到客户的鸡蛋预付款后,退群更换联系方式,导致44名被害人被骗(包含多次购买的),共骗取人民币5000元。2023 年11月,被告人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金某某通过多种方式建立“投资”“卖货”群聊,在不具备相应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以投资、压仓、促销鸡蛋、订购海鲜礼盒等理由虚构事实,诱导多名被害人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投资、购货,骗取62名被害人钱款达人民币12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冻货赚钱、订购礼盒等事实多次骗取多人钱财,用捏造人物、伪造证据的方式隐瞒真相,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决后,金某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风险提示
本案中,金某以“稳赚不赔高收益”为引,编造了多个投资骗局。首先,金某抛出诱饵邀请多人进入投资、购物等群聊,然后,制造出回报假象,在群内发布促销、返利等虚假信息,博取大家信任,最终,诱导更多人投资入局,越来越多的人被其所谓的高回报诱惑,让金某达到了骗取财物的目的。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醒广大社会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当你发现可以通过简易途径赚大钱的时候,就极有可能陷入了诈骗的圈套,请广大居民群众务必提高警觉,面对“暴富”“赚快钱”“高利润”等诱惑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勿给骗子提供可乘之机,守紧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