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预防和减少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律完善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研讨会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预防和减少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问题研究,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置应对机制。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嘉宾20余人出席会议并发言。与会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围绕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问题展开了充分、深入的研讨。本报特辟专版,就本次研讨会的有关内容向读者作详细介绍。
积极探索设立少年家事法院 推进未成年人司法规范化专业化落实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原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胡云腾
应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抓住重点环节,针对突出问题,做好源头治理。切实把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到位,确保家庭、学校、政府机关及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承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落实,加大对怠于履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抓住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诞生四十周年的机遇,全面回顾总结少年司法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惩罚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成功经验,用好用足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机制和举措,着力改变近年来不少基层法院少年审判力量弱化、机构虚化的局面,进一步深化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创新,切实健全少年审判机构,积极探索设立少年家事法院,推进未成年人司法规范化专业化,加强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与制约,从根本上防范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有力遏制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侵犯未成年人犯罪重新上升的势头。
健全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治教育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京平
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加以解决:一是加大附条件不起诉的制裁程度和功能组合优化。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的非刑事制裁措施的处罚力度,合理增加具有惩罚、修复、矫正功能的刑罚替代措施。构建进入刑事追诉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预制度,与严重不良行为分级干预制度形成无缝衔接。二是完善附条件不起诉与专门矫治教育的衔接关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应当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专门矫治教育”。增强附条件不起诉的矫治教育措施的惩罚程度,实现非刑罚制裁措施(刑罚替代措施)惩罚、修复和矫正功能的最优化、最大化。
从理论、理念、理想切入 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和预防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顺安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从理论、理念、理想三个方面切入:一是在理论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学理论大部分是移植国外的,缺乏创新精神。要加大理论创新力度,建立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学理论。二是在理念方面。预防犯罪的原因理论经常被忽略,一定要强调与时俱进地研究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尤其是要寻找出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的形成机制、特点及规律,做到有的放矢预防、控制、惩戒和矫正。对于极端低龄暴力犯罪行为惩处应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及价值取向,最大限度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目的,预防再犯、儆戒虞犯。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的研究,加大未成年人犯罪的民事补偿力度,对无力赔偿的,应由国家代偿并对犯罪人实行终身追偿。建议建立真正的终身监禁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在理想方面。因当前未成年人实体法和程序法衔接不顺畅,建议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司法法,吸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实施缓刑与假释执行方式多元化。要规范专门教育的执行程序,建议改变目前由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决定的做法,一律纳入司法程序。
多措并举 做实做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和预防工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院院长 靳高风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是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从短期来看,要强化监护人责任,减少农村地区隐性失学辍学数量,加强未成年人初次违法犯罪司法执法教育威慑,加强社区街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集聚活动的监测预警,帮助未成年人职业转化和就业引导,加强法律威慑预防,遏制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的势头。从中长期来看,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罪错和心理健康评估制度体系,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与职业教育的有效衔接和罪错未成年人职业引导转化。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推广,严格监管监测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场所,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为社会问题。
以行为矫治和犯罪预防为目标 探索建立以少年法院为中心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史立梅
当前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可以概括为二元制模式:一是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模式,二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中心的行政处置模式。两者都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逐步予以完善。一是要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再犯预防为目标。不应一味强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要在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之初,就采取积极有效的干预措施以避免类似案件再发生。二是要建立以少年法院为中心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凡需要对未成年人采取半机构化及机构化处遇措施的,原则上均需由少年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裁断;审理程序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圆桌审判方式。三是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体系。建立包括社会化处遇、半机构化处遇、机构化处遇措施在内的保护处分体系,开发统一的未成年人风险评估体系。四是采取国家与社会合作的模式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系统。明确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职能分工,组建多机构间的司法社会服务组织,实现社会支持的专业化与市场化。
健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矫治体系 做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
当前,我国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存在突出断点和盲区,需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状况第三方评估与执法检查,同时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一是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矫治体系。从法律上理顺治安处罚、刑罚与矫治措施的关系,制定未成年人矫治处分适用实施细则,明确办理程序和适用标准。明确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主责,建立未成年人警务工作机制和专门工作队伍。出台专门学校办学标准,强化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统筹协调职责,科学简化入学程序。二是要完善落实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明确专门矫治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省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分工负责。严格区分专门矫治教育和专门教育的场所,明确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设立与运行规范,细化专门矫治教育适用条件、执行方式、矫治内容、解除途径等。研究专门矫治教育的司法化适用,调整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三是要研究完善强化父母履职尽责的法律规定。研究制定家庭监护支持和监督的政策性文件,推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陷入监护困境的父母提供支持,对监护失职的父母予以分层监督,对严重失职的监护人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四是要巩固控辍保学机制的实效。改进教育方式、教育内容和学生评价体系,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对落实不力的予以倒查问责。
抓紧抓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制度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事室副处长 王瑞
我国刑法调整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充分研究论证的结果,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量刑。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持续不断优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加强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的监督。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加强对家庭特别是流动、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支持帮扶。二是要出台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对未成年人接受心理辅导、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接受社会管护等内容予以细化。三是要加强对营业性娱乐场所、网吧、酒吧等的管理。明确对酒吧等场所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治理。
以未成年人全面保护为目标 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赵俊甫
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占比较小,未明显增多,但个别恶性案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引发广泛关注,应予高度重视,治理时需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在立法层面,要完善矫治教育程序、措施,分别明确公安和教育部门对严重不良行为提请送专门学校的情形,并实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实体化运作;要规范评估决定程序,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在审判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注意做到区别对待,对屡教不改、情节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该惩处的坚持依法惩处,确保公平公正。要加大对家庭监护的监督和支持力度,强化法治教育和宣传,加强政府对不良信息、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场所的监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进一步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 健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治教育的体系化和司法化
公安部三局三处副处长 郭保宽
近十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呈现“止跌回升”的状态,犯罪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盗窃、诈骗、抢劫、强奸、聚众斗殴等类型,团伙作案特征明显,犯罪手段残忍,需要进一步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一是要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14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明确对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二是要建立健全矫治教育与治安处罚的衔接机制。当前矫治教育措施与治安处罚措施的衔接程序不顺畅,宜明确为:对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对已经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如果拘留期满,公安机关经评估,认为仍有必要继续对其采取矫治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继续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三是要为矫治教育措施提供充分保障。建议明确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会服务活动、社会观护等矫治措施的执行部门和执行程序。
四是要明确专门教育的强制执行手段。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决定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五是要推动专门矫治教育司法化。建议参照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符合专门教育矫治条件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六是要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评估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时,需要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或者治安违法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全面提高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治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周勇
司法治理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和治理体系加强协同、综合施策、形成合力。
一是要强化科学治理和专业治理的意识。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法律制度比较完备的时代背景下,更需要重视科学性和专业性问题。
二是要深化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治理研究。要将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落到实处。
三是要努力提高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研发具有全国常模、信效度较高的罪错未成年人评估工具及矫治项目和课程,为科学评估罪错未成年人、提高矫治教育质效提供有力支撑。
凝聚各方力量 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协调处副处长 陈冀然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事关党和国家事业长治久安,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教育部门在积极担当作为的同时,也要努力寻求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一是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通过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形式,切实发挥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作用,强化对青少年的正面引领。
二是引入社会力量提供专业支持。不能仅对学校提要求、压担子,还要强化条件保障,鼓励和推动法律、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学校提供专业支持,有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三是深入研究推进专门教育。专门教育肩负着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重任。既要避免滥用,也要杜绝“一送了之”。要组织专家学者深入研究,丰富理论供给,针对基层困惑给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确保专门教育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
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和预防工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综合庭三级高级法官 张华
上海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自2007年起持续下降,但是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持续高发。在预防和治理方面要做到:
一是对14岁以下低龄未成年人严重违法的,应强化专门矫治教育的落实,实现专门矫治教育司法化。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少年警务、未检检察、少年司法组织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与公安部、最高检的相关部门合作,全国普遍建立独立的少年家事法庭,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由少年家事法庭的刑事法官专审。
三是要秉持宽容不纵容原则,坚持双向保护。对涉轻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对涉重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同时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
四是要深化家事案件儿童心理健康建设,全社会积极参与治理。关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被侵害儿童,引入专门社会组织,发挥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特长,关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民事审判中做实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审庭副庭长 刘洋
除了刑事和行政领域,亦需要在民事领域开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要纠正部分父母和隔代亲属的是非观和价值观,才能扭转家庭中未成年人的思想问题。
二是在财产分配照顾之外,要加强未成年人心理方面的观护教育。财产的关照只是一时的,而心理方面的教育才是终身的,要持续注重未成年人心理教育,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是要加强防范监护人直接实施损害被监护人,或者怠于履责间接损害被监护人的行为。这些行为广泛存在于各类案件中,要加强侵害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未成人合法权益。
四是要加强民事案件延伸工作中的矛盾化解。利用亲情会见、理性劝解、中立评价等方法调解亲人间的矛盾,消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
五是要完善少年司法体系。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需求与期待,加快少年法庭以及少年法院的专业化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代秋影 邢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