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减刑假释案件财产性判项执行
2024-05-29 08:58: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梦瑶 武向军
 

  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规范财产性判项执行。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财产性判项执行重要性。要推行实质化审理,促进财产性判项执行规范化。要强化数字赋能,确保财产性判项执行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5月1日施行。《规定》细化财产性判项的范围、罪犯履行能力的判断、未执行完毕的重点审查、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确立等,进一步统一刑罚执行领域的法律适用,依法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与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机制进行内在关联。

  规范减刑、假释案件财产性判项执行关联机制,对于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以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进刑事理论与实务发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财产性判项执行重要性。近年来,减刑、假释案件财产性判项的执行面临执行不能——覆盖对象有限,执行不易——激励作用有限,执行不力——衔接机制不畅等诸多现实问题,囿于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与实务法律适用不统一,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判断的准确性难以保障,间接导致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公平性极易引发公众质疑。我们应当将审查重点聚焦到罪犯履行能力的判断上,推动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规定》通过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与罪犯的减刑、假释予以关联、挂钩,一方面可以激励罪犯及时、全面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履行义务,提高财产性判项的自动履行率;另一方面还可以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的判断标准,让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有规范性依据,从制度层面统一关于财产性判项执行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的区域差异化和不均衡。

  二是推行实质化审理,促进财产性判项执行规范化。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具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情节。保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应重点考量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后的效果评价。坚持以刑事诉讼思维指引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建立健全刑罚执行变更机制,构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着重加强对财产性判项履行义务的审查,将履行情况、狱内消费等与减刑、假释予以动态关联。通过诉前调查取证、诉中严格审查、诉后提升执行质效,切实提升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涉案财物的水平,避免往返于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之间悬而不决。准确厘清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中的应有职能定位,杜绝以“审批”代替“审查”的传统思维弊病。针对不同性质犯罪罪犯之间的差异,以庭审实质化为重心推进案件审理实质化,强化庭外调查核实权等司法权的运用,以真实反映罪犯主观上是否认罪悔罪,从而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并据此依法裁定准予或不准予减刑、假释。

  三是强化数字赋能,确保财产性判项执行最大化。实践中,财产性判项共享信息机制不够紧密,减刑、假释办理数字化水平有待提升,较多地方尚未健全监狱、检察院、法院协同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平台,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办案效率。因此,有必要明确将财产性判项执行的范围种类、履行数额、狱内消费等信息录入案件办理系统,通过平台对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全流程实时监控,实现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全域数字法院的有机对接,探索构建减刑、假释案件要素生成和智能纠错体系,切实提升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规范化水平。通过深化执行改革,推动执行事项标准化和流程化,实现由区域向全域的数据资源汇集和动态跟进。此外,打破数据壁垒,集合管理数据互联互通的优势,推动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融合和信息化跨域协同,探索财产性判项执行线上联通与票据互认机制,建立涉案财物公检法共管信息平台,切实提升涉案财物管理使用效能。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