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离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并于竞业限制期内向原公司按时提供“在家待业证明”,但被人发现其上下班时间准时出入“老东家”同业竞争对手公司,“老东家”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判决原告文某支付被告安徽某光电公司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文某原为安徽某光电公司高管。2019年9月5日,文某申请辞职时,双方签订一份《遵守〈保密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约定双方自2019年9月12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文某承诺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等。安徽某光电公司同意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向文某支付经济补偿。如文某违反承诺,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文某离职后两年内,每三个月提供一份就业情况证明给安徽某光电公司。
文某离职后按期向安徽某光电公司提供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家待业证明”,公司按时支付其补偿金。后来,公司发现文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遂委托某商务咨询公司进行调查,发现文某在2020年11月连续6天每天8时左右驾车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的江西某光电公司,下班时间则驾车离开该公司。
安徽某光电公司认为,文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文某向安徽某光电公司支付赔偿金21.7万余元以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2568元。文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文某无需向被告安徽某光电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及向被告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书、遵守保密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每天准点于上下班时间驾车自由出入江西某光电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江西某光电公司与安徽某光电公司经营范围相近。文某违背诚信原则,每隔三个月仍向安徽某光电公司提供“在家待业证明”,根据双方约定,该公司有理由认为文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庭审中,文某称其系为他人前往江西某光电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因没有证据佐证,且无明确的“服务对象”。即便是为“服务对象”与江西某光电公司进行业务对接,也违背“不得从事同类业务”之约定。综上,足以认定原告文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法院遂判决原告文某支付被告安徽某光电公司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合计25.9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