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熊某,在任职期间参加为期四年的专业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毕业后,其没有履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合同书》(以下简称《教育合同书》)约定的内容,返回单位继续任职,而是未经单位许可,单方赴他校工作。因违反约定,熊某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将所在的事业单位告上法庭。
2024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8年9月,熊某作为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赴内地某所高校参加为期四年的专业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学习期间,其所在事业单位向熊某支付了基本生活费,并缴纳了社会保等合计30余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教育合同书》。
2022年7月,熊某在毕业后未按《教育合同书》的约定,返回单位继续任职,而是未经单位许可,单方赴他校工作,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就是否应该返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及支付违约金问题产生争议。
该事业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并出具仲裁裁决书,熊某对裁决不服,将所在的事业单位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根据原被告提交证据了解到详细情况,熊某在毕业后未按《教育合同书》的约定返回单位继续任职,在读博期间未向单位提供劳动,故熊某应当向被告返还读博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
法院最终判决熊某向某事业单位返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30余万元。
当下,教师、医生、高级技术人员等高知群体,通过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深造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待学成归来后返回用人单位,将所知所学回馈单位,形成一种用人育人留人的良好机制,本是互利共赢、“双向奔赴”的好事。但司法实践中,常会遇见“农夫与蛇”“东郭先生与狼”的事件发生,对于此种情况,法律作为守护道德底线、主持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利器,必须“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