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近八年期间未有任何波澜,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卖家突然起诉买家支付部分购房款。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依法审理驳回了房屋卖家请求买家再次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安某曾系同事关系。2015年4月15日,张某同妻子邱某与安某签订《转让套房契约》,由王某作为证人执笔,双方约定张某同意将坐落于宁化某乡镇套房一套出让予安某,套房契价人民币158000元,该套房总建筑面积109.44平方米。安某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现金给付方式支付给张某60000元后,双方就在契约书上签字,次日安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余款98000元给张某。次月,张某将房屋交付给安某,并由安某占有至今。期间安某对外出租房屋,所得和水电费均由其收取和支出。
2023年因房屋遇拆迁,政府补偿安某两套房子。张某向安某主张增补售房款未果后将安某诉至法院,称安某未向其支付购房款60000元。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安某提出双方签订的《转让套房契约》中明确约定,自立转让之日起任凭承让人营业,其契价当日付清,不欠分文,以及提供的执笔人王某的证言可证明60000元购房款其已在签订合同当日现金支付。根据交易习惯,自然人买卖房屋在签订合同时,通常当日会由买受方支付部分购房款再交付房屋,出卖方也会对支付部分购房款提出要求。
本案中,案涉房屋在签订《转让套房契约》时处于出租状态,签完合同后进行了交付,次月转由安某收取房屋租金。本案虽仅有银行转账凭证,但张某在契约签订后,即将房屋和相关权利证明交付给安某,且又由安某收取租金8年有余,案涉房屋拆迁补偿亦由相关部门直接支付给安某,而张某在此期间从未主张权利,与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有悖。张某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综上,法院认为,安某已在签订《转让套房契约》当日支付60000元购房款。安某已履行完毕《转让套房契约》约定的义务,张某之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宁化法院判决,上诉至三明中院。三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张某仍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整个民事交易的始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若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导引,以滥用权利为手段,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驳回其起诉。
当房屋拆迁房价高涨,难免让人眼红,一些人为此“耍赖”,为了利益践踏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但终将付出相应代价。在日常交易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交易,买卖双方都应保存好聊天记录,尤其是涉及商品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的部分,享有权利的人也应当积极行使自身权利,权利才不会“变质”,同时,也应明白利益虽然重要,但诚信价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