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2024-04-26 11:09: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白文文
 

  茅台酒因深受消费者喜爱而不断增值,面对如此“商机”,有人却打起了“以假乱真”的歪主意,但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近年来,陕西省榆林两级法院审结了多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依法严厉各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中,就有一起侵害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的案件。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联系、银行转账方式先,后从被告人江某处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12次共计174箱,购买金额为486360元。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以每箱2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江某处购买来假冒飞天茅台酒后,转手以每箱10200元销售给许某某6箱,合计金额61200元;同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又以同样的方式把他每箱以2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江某处购买来假冒飞天茅台酒,以每箱10000元向李某飞销售9箱,合计金额90000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江某销售给被告人李某及李某销售给李某飞的茅台酒,均属假冒飞天茅台酒产品。

  2019年,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销售侵害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李某侵害商标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要求李某依照“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被告人江某购买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其行为已经刑事判决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而且也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行为人李某已经为他的错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为什么还要另外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刑法以及行政领域,均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样,被诉侵权人已被刑事惩处的事实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是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与惩处,有力维护了企业形象及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维护了公平竞争环境。

  在当前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阶段,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不法分子为谋取小利走上侵犯知识产权的不归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李某的案例为侵权人敲响了警钟,不贪图小利、不以身试法,勤劳致富才是正途。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