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搭便车、蹭热度?此路不通请走正道!
2024-04-25 14:39: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士霞
 

  “复刻”还是“山寨”?“参考”还是“挪用”?“抄袭”还是“借鉴”?这样明目张胆的搬运,恐怕不能单纯用“纯属巧合”来解释了。在当下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商标保护已然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生命线,但名字相似、包装撞衫、外形高仿的产品频频出现的背后,产生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在第24个“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之际,4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妥善审理涉商业标识案件 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为题,召开第二十九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介绍,发布典型案例并作出法官提示。5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

  据了解,该院近三年受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所涉侵权商品类别多样,其中,白酒类达到全部涉案数的80%以上;原告分布广泛,多为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的商品经营者,经营范围遍布全国各省市,被告为侵权商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同时,因这类包装、装潢中往往还包含有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侵权人往往还存在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亦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竞合。

  围绕审判实务中发现的涉品牌首饰、知名食品、驰名商标“包装”“装潢”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民事审判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员额法官闫金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详细介绍该院在类案审理中秉持的裁判理念和适用的裁判规则。

  在甲公司诉乙公司涉饰品造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饰品与甲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经典天鹅造型饰品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认定他人销售与该首饰造型相同或近似的饰品,容易引人误认的,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甲、乙两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乙公司应当知晓甲公司经典天鹅造型饰品的存在及其知名度,但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天鹅造型作为商品装潢具有正当理由,也未能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另一方面,乙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甲公司经典天鹅造型饰品的销售时间,其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仅标明了乙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无其他企业信息,且两饰品在售价上差距较大。据此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乙公司已经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应当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闫金介绍。

  就权利人应如何在市场活动中防范此类法律风险,俞凯欣提示,权利人应正确认识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客体,积极进行商标注册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给不法企业可乘之机,也应加大品牌宣传力度,逐渐积累商誉,使包装、装潢主题、整体形象保持稳定。在遇到法律问题时灵活选择维权方式,除了采取诉讼方式外,还可以选择向相关网络平台及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寻找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等,从而提升维权效果。同时,更应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合规经营的能力。

  坚守诚信乃商家立身之本。“傍名牌”“搭便车”“蹭热度”现象,既是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也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丰台法院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理解新质生产力的科学内涵,不断更新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充分发挥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积极开展跨部门跨区域交流,加强与辖区内行政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产要素创新配置,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中国制造”护航。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