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银行(贷款人)与王某(借款人)、李某(保证人)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10万余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但借款后王某多次逾期,故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李某共同归还尚欠款项10万余元及罚息。
该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是否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王某、李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保护。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王某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王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虽然形式上其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签字,但实质上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既表示知晓了该借款事实,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故原告主张王某、李某共同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李某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尽管最高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也确立了“共债共签”的裁判思路,但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审判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具有借贷的合意、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目的用于共同生活、家庭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等。
该类案件的选择权在于债权人,债权人既可以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亦可以选择主张配偶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合同签署时间是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为王某的债务作担保,虽然在形式上其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签字,但实质上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既表示知晓了该借款事实,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夫妻双方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日常生活中,配偶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情形屡见不鲜。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在订立合同阶段,需要签署完备的法律文件,有针对性地收集并保留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夫妻共同体也要谨慎地处理个人与家庭的经济纠纷,避免造成复杂的矛盾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