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发生意外,错在谁?
2024-03-27 11:17: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逢年过节,亲朋好友聚会本是人之常情,无酒不成席更是中国餐饮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但原本高兴的事情,却可能会因为醉酒后引发的其他事件产生纠纷。酒友醉酒后死亡或发生交通事故,家属将同饮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同饮者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同饮者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受害酒友的损失、什么情况下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2023年7月,小杜(死者)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被告康康、豆豆。双方就业务问题洽谈完毕后,小杜为尽“地主之谊”,便在米东区某饭店宴请了二人。酒足饭饱后,小杜已处于醉酒状态,而被告康康和豆豆作为同桌饮酒者结账后,将其置于饭店不顾而离去。而饭店的经营者唐唐和明明,看到满身酒味、不省人事的小杜,既未联系其家人,也未将其妥善安置在一个合适的位置,而是将醉酒状态的小杜抬出了饭店,放置在门口角落。后小杜被人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小杜已死亡。后经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

  事发后,小杜的亲属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康康和豆豆存在过度劝酒行为是导致小杜死亡的根本原因,而饭店及饭店经营者唐唐和明明没有起到经营者对小杜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小杜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尽管本案的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小杜的死亡与过量饮酒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不能排除其死亡证明中的酒精中毒诱发其他致死的可能性,而酒精中毒又与事发饮酒行为存在关联性。

  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及餐厅监控录像显示,康康、豆豆数次与小杜倒酒、碰杯的行为,可以证实无论本次喝酒吃饭行为是谁的提议,康康、豆豆确为小杜的共饮者,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喝酒过程中存在劝酒、拼酒等行为,但是视频中在小杜起身时候明显出现了身体摇晃、脚步不稳的醉酒情形,但康康、豆豆却将小杜置于饭店先行离开。

  被告康康、豆豆并未尽到同饮人的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故其二人应当对小杜的死亡结果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考虑到饮酒本身是一种主观行为,死者小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病情、酒量、饮酒后的反应和状态应当,具有较之他人更加明确的认知。而每一个公民对自身的生命健康都应该有必要的安全义务,死者小杜在无他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是对自身健康的不重视,应对其最终的酒精中毒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饭店经营者唐唐和明明看到小杜醉酒倒地后,并未选择合理的救助方式,而是简单粗暴的指示店员将小杜托扶起身,后放置店外,该行为明显有失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于小杜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外,餐饮店属于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应当以餐饮店为被告,但是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综上,结合各方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杜自行承担75%的过错责任,康康、豆豆共同承担5%的过错责任4.1万余元,餐饮店承担20%的过错责任16.5万余元。

  法官评析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相聚喝酒是常事,推杯换盏间难免会有劝酒等行为,甚至会引发酒后猝死、交通事故等意外。通常情况下,同饮者之间对彼此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仅为道德义务。

  但有两种情形下同饮者产生作为义务:一是同饮者存在先行不当行为,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若先行行为使其他饮酒者陷入危险状态,则该不当行为的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以防止危险发生,当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可以认定不当先行行为者对损害发生存有过错;二是同饮者虽无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负有一定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若因重大过失导致同饮者受损害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同饮者注意义务的核心内容为妥善安置醉酒人,避免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本案中的几名被告既有共饮者又有餐饮机构,其实是基于两种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对于共饮者来说,不能因为熟悉程度减轻各自的共饮者义务,也不能明知醉酒者处于危险状态而放任危险的发生。对于营业场所而言,经营者在明知小杜醉酒后会处于行为能力下降情形,原本可以选择更加合理的救助方式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仅是简单粗暴地强行将醉酒中小杜抬出饭店放置在室外角落,该行为明显有失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法律鼓励友善互助,社会期待乐善好施,但行善也需保持高度责任心,好意施惠过程中,务必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