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满装修效果拒付尾款
法院:缺乏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2024-03-23 08:47: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冯晶蕊 王丽娜
 

  业主对装修质量和效果不满意,拒不支付装修尾款,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常某对装修款进行确认后,以施工方主张的价款过分高于市价,且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拆除其店门、径行取走店内部分物品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拒不支付装修款尾款,被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认定常某的抗辩意见无证据佐证,判令常某根据双方事先约定向施工人员给付装修尾款1.2万元。

  常某委托程某对一家小吃店进行装饰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中,双方通过微信或电话沟通施工、付款事宜。2023年6月,程某对小吃店一楼施工的部分施工工艺、工序等向常某作出说明,并主张该部分合计价款为22800元,常某予以确认。几日后,双方再次通过微信对空调及厨房灶台的施工工序和价款进行了明确,同时确认整个工程的总价款为26500元。后程某通过微信多次催告常某支付装修款,常某通过微信分几次支付程某装修款共计14500元。同年7月,程某再次电话联系常某催款,常某却辩称程某索要的款项过分高于市价,要求进行调整,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提交了与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常某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程某主张的价款数额不合理,且主张程某于施工中损坏了其部分财产,要求扣除相应价款。经审查在案微信聊天记录,常某于6月某日收到程某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计算明细及总价款后并无异议,并于同日晚上承诺将会分期给付相应款项,经核算常某于当日晚上承诺分期付款的数额,以及此前常某已给付的款项数额,合计总数与程某主张的总价款数额完全一致,可见,常某对程某主张的款项数额并无异议。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其自愿作出的关于按照程某主张的26500元价款予以结算、给付的意思表示的拘束,即应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常某的辩解未提举证据予以佐证,且程某不予认可,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法院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

  家装合同标的额低、工程量少,多采用口头合同,或者认为通过微信等方式沟通施工事宜也能反映相应施工过程,但这无法全面保护业主的权益,难以全面反映装修期间的全部关键节点,极易产生争议。实践中,确实存在诸多装修方在前期以低价手段诱导业主签约,后期在装修中再找借口让业主增项、增加装修价款的“套路”,不懂装修的业主若不提前预防,极易吃亏上当。因此,装修合同哪怕是小标的额的家装合同,也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清楚。同时,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必须包含相关必要条款,特别是要求施工方提供价款明细和施工图纸,并对质量合格标准作明确的约定。装修图纸专业性较强,建议业主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士审图,发现问题及时修改设计。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管理,保持谨慎和理性,避免被感情和面子等因素影响判断。若无条件聘请监理,则应多去施工现场,监督装修方按图施工,严格管控增项,及时发现问题;严把装修材料、设备、家具、家电等进场验收关,发现与合同约定或施工图纸不符的立即要求更换;及时验收隐蔽工程,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坚决要求装修方整改、返工,同时,应高度重视竣工验收,最好请专业人士参与陪同业主验收,务必要验收合格后再入住、使用,否则,径直入住或自行使用即视为对装修成果验收合格,这可能会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时在诉讼中给自身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对于质量合格标准也一定要作出明确约定,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对业主方极为不利。即使法院判令装修方继续返修,也不利于将来裁判文书的执行,既费时也伤神。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