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之间经常会产生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但是,如果有一天分手了,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恋爱期间的赠与,又该如何区别及认定?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恋爱后要求追回赠予的案件。
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于2021年8月认识,2022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在确立恋爱关系前后,原告于2021年8月向被告转账共计28万元;于2022年1月、3月、5月分别转账共计67万元。2022年8月,被告突然提出分手,并拉黑原告。原告于2023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赠与的用于支付购买房屋的款项62万元,及其他赠与的款项64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转账款项,为恋爱前期追求期间以及恋爱时期无条件的一般赠与,且原告曾多次书面和口头向被告保证恋爱期间的转账无需偿还。 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部分款项,在聊天记录中可体现为房租、买包、处理车辆违章、日常生活费、购买手机等,均属于日常开销,该部分款项确认不属于为结婚而赠与的款项,属于一般赠与;对确认为原告为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及购车款等大额款项,予以确认系原告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予,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赠与协议目的也是为了获得被告好感。
由此可见,原告向被告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故确认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参照相关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赠与款项47.5万元。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但在坠入爱河时,双方仍需保持一定的理智,金钱并非衡量爱情的唯一标准。情侣之间正常消费、转账一般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只有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并且是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