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杨清博)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原农商行)申请执行于某、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五原农商银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50000元及利息近220000元,合计近570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及居住地社区进行了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917.51元,并查封于某、撖某名下房产,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查封房产属于抵押物,被执行人均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只有其父母在五原县抵押房内居住,都近80岁高龄,父亲仍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母亲患有疾病正在接受化疗,无劳动能力和其他收入来源,生活极其困难。
起初,被执行人父亲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而且其年岁已高,为执行法官的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劝解和疏导,最终父亲愿意配合执行工作。考虑到两位老人的实际情况,如果强制拍卖抵押房产老人将居无定所,无法安度晚年。于是,执行法官主动联系申请人,将两位老人的困难情况如实告知,多次与其沟通和协商,是否可以减免利息,同意让老人继续居住房屋,经过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五原农商行终于松口,在抵押房产二拍流拍后同意以物抵债,以二次流拍价452530元接收该房产抵顶债务,并放弃近120000元利息,而且同意二老在过户房产后继续居住,直到百年以后。
本案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父母贫困状况,努力帮助其解决居住问题,避免“因房致贫”、“雪上加霜”,有效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之间的关系,用柔性执法彰显司法温度,用司法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出发点,落脚于善意执行,柔性执法的执行理念,注重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彰显新时代的司法温度。
执行不能一味地追求执行目标的实现,而是要注重利益的权衡,防止执行权的滥用,既要加强执行的手段、力度,又要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公正执行”的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被执行人家人生活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建立完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违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执行人员,坚持追责问责,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