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淑芳)抚养费支付本身周期性长,抚养费给付类案件在执行时更是兼具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和心理健康,不宜简单强制执行。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通过“财产查控+释法析理”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双方解开心结为孩子创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黄某与蓝某因性格不合,通过离婚诉讼程序结束了九年的婚姻。二人孕育的孩子小星由黄某抚养,蓝某每月支付900元作为小星的抚养费。因蓝某连续10个月未支付抚养费给小星,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蓝某一次性补足10个月的抚养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宁化法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蓝某银行账户内存款可足额履行完毕。蓝某因账户被冻结主动联系法院,表明其愿意支付抚养费,但拒绝汇入抚养权人黄某的账户。承办法官通过沟通了解到蓝某之所以不愿意将抚养费汇入黄某账户,是因为自己一直没办法见到孩子,其对自己是否有探视权表达了疑惑。
虽案件标的款已足额冻结,可顺利执行完毕,但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为抚养费纠纷,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否则无法做到真正地案结事了,遂组织双方到法院释法说理,逐一解答疑惑。
“你们都是小星的法定监护人,黄某又因生效判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既是监护人又是抚养权人,由黄某代理小星收取抚养费的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因抚养费作为孩子小星基本生活保障,黄某代理收取抚养费作为小星生活和教育支出,既合理又合法。”承办法官说道。关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问题,承办人向双方阐述了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论支付抚养费与否,均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但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等具体事宜,尽量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由双方协议决定。
被执行人蓝某对探视权受侵害可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犹如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对黄某代理收取抚养费行为表示理解,也承诺今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黄某表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将积极协助蓝某行使探视权。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法律不是冷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抚养费给付类的执行案件要兼具强制执行的“刚”,也要顾及家事亲情的“柔”,“刚柔并济”才能让民生案件更具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