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潮流,随之而来的是饲养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并引发了不少纠纷。近日,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宠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23年8月26日早上5点左右,赵某在珲春某小区内散步时,遇到崔某遛狗,因狗没有拴绳撵着赵某追,赵某因恐惧摔倒导致腰部骨折,当日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崔某承诺赔偿损失,赵某住院9天,出院后因崔某不履行赔偿协议,赵某遂诉至珲春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崔某向其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崔某辩称,赵某是在其提醒后在后退过程中导致摔倒,且自己是出于好心将对方扶起并送至医院,赵某的受伤与其的宠物犬没有关系,赔偿协议系崔某在空白页中签字后赵某后期伪造的,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王晶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赵某的受伤是否系崔某的宠物犬造成的问题,赵某提供的协议中已明确,崔某提出的协议无效,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协议中签字内容及书写习惯均符合常理,因此,法院对崔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另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用长度二米以下且不具有伸缩性的犬绳牵领犬只。”赵某因受到崔某未牵领饲养的犬只惊吓摔倒致骨折,崔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最终判决崔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计8749.27元。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不养禁养犬种。携爱犬出门时,应使用绳索牵引并佩戴嘴套,尽到看护义务,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