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中,查明当事人左某某使用伪造的部分共同诉讼原告签名,推选自己为诉讼代表人,违法提起、参与诉讼。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翠屏区法院立案受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左某某为诉讼代表人的20名某商住小区业主诉该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有被列为原告的业主并不知晓本次诉讼事项。为查明真实情况,承办法官随即传唤诉讼代表人左某某到庭。经询问,左某某陈述有8人的民事诉状、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推选书以及委托其为诉讼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为伪造。
鉴于此情况,承办法官向所有列为原告的业主发出传票,要求本人到庭接受询问。经询问,仅有7名共同诉讼原告到庭认可民事诉状、诉讼代表人的推选书以及委托诉讼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是本人签署,其余共同诉讼原告均未到庭认可。
法院认为,左某某使用伪造的部分共同诉讼原告的签名,取得诉讼代表人身份,并以诉讼代表人身份提起、参与诉讼,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对左某某予以罚款,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和法律释明。
左某某表示,因为自己不懂法,为了维权才出此下策,没想到轻易被法官识破。感谢法官的教育和释法,今后一定认真学法、依法维权。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维权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任性”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广大群众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明晰依法与违法的界限,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