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旅游业异常火爆,各地都是“人从众”模式,随之而来的旅游安全问题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高原游、山地游等项目,对游客身体条件、旅游安全保障等有更高要求。如果旅行时,因为身体原因发生意外,那么应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旅游意外赔偿纠纷案。
2023年3月28日,王某和杨某结伴旅游,出发前,杨某向A旅行社导游咨询四川旅游相关事宜,导游向其推荐了“某某景区7天6晚品质游”,并告知全程有导游陪同讲解。
“景区海拔多高?高反严重吗?有出现危险的情况吗?我们俩今年60岁没什么问题吧?”
“年龄不是特别大,一般身体状况良好的话,都很少有高反......”
后王某和杨某与B旅行社签订了《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购买了“某某景区8天7晚品质游”。
2023年4月2日,王某和杨某跟随B旅行社到达景区,根据B旅行社的安排自由活动。但在下山途中,王某在景点附近突发晕倒,杨某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
4月2日17点15分,杨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未接通,17点19分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该次电话接通。等待过程中,景区工作人员带来氧气瓶。后景区工作人员携带担架将王某送至观光车等待处,通过观光车将其送至索道乘车点,再通过索道将王某送至山下。
4月2日18点21分左右,王某达到索道下车点,随后等待在此处的救护人员王某送至医院,18点37分,王某诊断为猝死。故王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B旅行社、景区赔偿王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47569.33元。
经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B旅行社向王某亲属支付166113.87元;驳回王某亲属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当事人自身的责任
杨某代表其自身及王某与B旅行社签订《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B旅行社为杨某、王某安排旅行行程,提供旅游服务,因此B旅行社与王某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王某在旅游途中,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病历载明为猝死。根据景区医务室的情况说明以及结合当时所处地理位置、王某症状,王某死亡很大可能系因高原反应诱发疾病导致,其死亡主要是由其自身身体导致,王某自身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B旅行社的责任
B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活动的提供者,安排游客到高海拔地区,未向王某提示过高原反应的注意事项,在王某突发晕倒后,也未在现场,未采取过任何救助措施,其未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B旅行社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法院酌定因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由B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A旅行社的责任
旅游合同签订前,杨某通过微信与A旅行社工作人员进行咨询,但杨某在到达成都后,与B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且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是明知合同相对方,并向B旅行社支付了剩余全部尾款。在整个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A旅行社未提供过任何旅游服务。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旅行社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
关于景区的责任
王某突发晕倒时,景区内的索道、观光车等已经停止运营,事故发生后景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己尽到安全保障务和救助义务,且事发后景区也进行了人道主义补偿,故景区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