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和运行,既是中国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建设的坚实基础。法庭试点运行五年来,不负众望,整体运行良好,在激励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当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世界各国纷纷变革自身的知识产权体制和司法制度,以确保其更加适应知识社会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国家需求。
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完善上诉审理机制”。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下,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正在以锐意改革创新的姿态,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
2019年,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开始运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和运行,既是中国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建设的坚实基础。法庭试点运行五年来,不负众望,整体运行良好,在激励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2022年,中国科协、中国法学会对法庭试点第三方评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致认为,法庭试点工作成效显著,集中彰显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制度优势,基本实现了党中央决定设立法庭时提出的预期目标。法庭成立五周年发布的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以及2023年年度报告、裁判要旨,进一步充分证明,党和国家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决策和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一是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成效明显。五年间,法庭依法审结各类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15710件。审理了“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等一大批标杆性案件,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保障。二是裁判规则体系不断健全。法庭主导起草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解释,负责起草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稿,参与制定其他多部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持续加强对下监督指导,通过每年发布年度报告、裁判要旨、典型案例,强化发改案件分析指导,建立条线通报反馈机制等措施,促进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更加明确和统一。三是审判体制机制日益完善。法庭已初步形成专业化审判体系,加强侵权确权程序衔接,优化案件两审程序衔接,加强各地关联诉讼统筹,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注重科技赋能审判。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庭受理案件范围作出优化调整,进一步完善法庭职能定位,更有利于发挥其专而精的优势,更有助于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作用。四是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五年来,法庭公正高效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日渐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同时,法庭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法庭法官参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官专利案件管理国际指南》等三项工作分别入选当年度“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十大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诚然,作为司法改革的新生事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试点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目前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机构性质与职责使命不相匹配。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与其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适应,且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垄断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飞跃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与我国基本诉讼制度不尽相符,国际社会也少有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承担大量上诉案件审判工作的例子;二是人案矛盾突出。五年来,法庭法官受案量年均增长27%,2023年法官人均受案数量140.4件,结案82.3件,远超法庭试点设立时的测算基数,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审判质效;三是基础保障相对不足。法庭从设立以来,一直临时借址办案办公,有关条件保障也与其肩负的职责使命不相称。
纵观当下,进一步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势在必行,这是健全新型举国创新体制和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德、美、俄、英、日、韩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创新型国家纷纷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均采取“国家层面、高等法院、二审层级、统一管辖、专利为主”的设立思路和运作模式。这些专门法院充分发挥集中审理和专业判断优势,促进了本国技术经济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特别是2023年6月份,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正式运行,其在专业人才、审理效率、效力范围等方面优势十分明显。在全球三大主要经济体和中美欧日韩五大知识产权法域中,只有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长此以往,在世界科技创新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格局中我国将处于越来越被动的局面。
综合考虑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需求和现行法律框架、机构编制政策,参考借鉴国际主流做法,下一步,我们应该巩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成果,持续深化改革,及时设立独立建制的高级法院层级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在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和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下运行,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和审判监督,既实现在国家层面统筹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和国际知识产权治理,又可以为最高审判机关作出司法表态留有回旋余地;既进一步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理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执行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系,又可以更好地服务保障科技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公平竞争,更高效地参与国际合作竞争。进一步深化改革,必将进一步扩大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有效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力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系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