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2024-02-23 23:47:4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发布全国法院涉“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唐某某退回当事人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案例

  案例二

  天津市某中级法院康某某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

  案例三

  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周某某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案例

  案例四

  辽宁省某中级法院孙某某在执行案件中为请托企业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案例

  案例五

  吉林省某基层法院刘某某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

  案例六

  北京市某基层法院6名干警不如实记录报告他人过问案件情况案例

  案例一

  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唐某某退回当事人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案例

  简要案情

  2023年6月,唐某某回家后,发现当事人陈某借感谢其家人曾经帮助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将两箱白酒送至自己家中。唐某某立即向本院督察室报告,及时将两箱白酒上交。随后,督察室工作人员将两箱白酒退还给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讲明“三个规定”的纪律要求,当事人表示理解。唐某某将该情况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进行了填报。

  处理情况

  该基层法院对唐某某严格遵守“三个规定”,拒收当事人所送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的行为给予充分肯定。

  评析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唐某某法纪意识强,严格遵守司法人员与当事人接触交往的相关规定,拒收当事人所送礼品,并及时记录报告相关情况,体现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高度自觉,维护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案例二

  天津市某中级法院康某某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

  简要案情

  2009年至2020年,康某某在担任基层法院院长和中级法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多次收受律师、私营企业主、公职人员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共计23.5万元,参加由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寻求其关照而组织的宴请活动。康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处理情况

  2022年5月,康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析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康某某身为法院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落实“三个规定”,却漠视纪律规矩、无视“三个规定”,多次收受律师、私营企业主等所送财物,违规接受律师宴请,成为违反“三个规定”的反面典型。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把“三个规定”挺在前面,严守纪律规矩,坚决杜绝接受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案例三

  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周某某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案例

  简要案情

  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立案、审判等环节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款93万元。2018年,周某某在办理两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礼品共计价值6700元。2020年5月至8月,周某某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现金2万元,并接受当事人安排的车辆、住宿、娱乐活动。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周某某利用担任法院副院长的职权,干预过问某集团公司系列诉讼案件,授意相关人员违规采取保全措施,并对案件久拖不审,超审限办案,给涉案相关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周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处理情况

  2022年1月,周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年6月,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评析意见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周某某知法犯法、知规违规,严重违反“三个规定”,为当事人请托说情、收受当事人钱款,违规办案、以案谋私,最终锒铛入狱,实属咎由自取。

  案例四

  辽宁省某中级法院孙某某在执行案件中为请托企业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案例

  简要案情

  1993年至2018年,孙某某在担任中级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执行庭庭长、执行局局长期间,接受某畜产品公司、某地产公司、某金矿等多家企业相关人员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执行、标的物拍卖、执行复议、撤销执行裁定等方面为相关企业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现金共计184万元;介绍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在案件执行中提供帮助,退休后收受2名律师所送现金15万元。

  处理情况

  2021年8月,孙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年12月,孙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因其已退休,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受到调整处理。

  评析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涉案企业请托,为涉案企业谋取利益,给律师介绍案件,收受请托人和律师所送现金,这些行为均违反“三个规定”,妨碍公正司法,损害司法公信,必然受到严肃惩处。

  案例五

  吉林省某基层法院刘某某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

  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刘某某以个人购房为由向一名当事人借款,当时未约定具体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亦未出具书面借据。此后,刘某某多次从当事人银行卡中提取现金共计27.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来,刘某某将银行卡还给当事人,向其出具本息共计30万元的书面欠条,并于2020年9月归还所欠款项。

  处理情况

  2022年3月,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因其已退休,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受到调整处理。

  评析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刘某某接受当事人银行卡并从中提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虽然出具欠条并归还借款,但其行为同样违反“三个规定”,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典型问题,依规依纪应当受到处理处分。

  案例六

  北京市某基层法院6名干警不如实记录报告他人过问案件情况案例

  简要案情

  2011年至2018年,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姚某某为他人的诉讼、执行等案件,向有关承办法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并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2021年9月,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查办姚某某案件过程中,倒查发现姚某某曾向该院张某某、黎某、唐某、李某、魏某某、韩某某等6名干警过问相关案件办理情况。上述6名干警虽然没有按照姚某某意图违规办案,但未如实记录报告姚某某过问案件情况。

  处理情况

  2022年9月,张某某、黎某、唐某、李某、魏某某、韩某某等6名干警,因不如实记录报告他人过问案件情况,被通报批评。

  评析意见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张某某等6人遇到本院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碍于情面不如实记录报告,没有把“如实记录报告是责任、不如实记录报告是违纪”放在心上,虽然没有违规办案,但不如实记录报告他人过问案件情况 ,同样违反“三个规定”要求,在案件倒查中被发现,受到通报批评,教训深刻。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