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解误区兼顾普法 物业纠纷诉前获调
2024-02-18 10:39: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志超 甘兆扬
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结合该院“争做周淑琴式法官(工作人员)”活动,采用以案讲法的形式巧解当事人理解误区,促使所涉物业服务纠纷案诉前成功调解。
据悉,被告杨某为某小区业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某物业公司订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按约定标准缴纳物业费。因杨某欠缴物业费且经催收无效,物业公司随后起诉杨某,请求判令杨某支付所欠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9400余元。受理起诉后,立案庭承办法官立即核实案情并展开诉前调解,被告杨某对欠缴物业费一事无异议,但表示其房产至今仍未装修入住,认为不应缴纳物业管理费。而承办法官对小区进行实地走访时发现,部分业主持与杨某相似观念。
为妥善化解该案同时兼顾普法效果,承办法官紧密结合解纷经验,以多起类似案件为素材,向杨某详细宣讲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在物业公司已经按约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未实际入住不能成为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理由。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和答疑,杨某的理解误区逐步消除。在办案团队的积极调处下,双方于日前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物业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杨某一次性付清所欠物业管理费。调解协议签订后,杨某当场兑付到位,物业公司随即撤诉。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