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制“笪笼”捕猎飞鸟 三男子均获刑
2024-01-22 15:35: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希玉 高珊珊
 

  捕鸟也犯法!近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三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尹某、武某甲、武某乙因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缓刑三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刑罚,并被判处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武某甲、武某乙于2022年4月、5月期间,分别在自己家中使用自制“笪笼”,在笼中放置粮食、小虫等物品,捕猎飞往鸟类,用于个人娱乐和出售,并在寿张集市出售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捕猎的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三有动物”。

  案发后,被非法捕猎鸟由阳谷县林业局移送至阳谷县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进行饲养,产生饲养费用。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分别承担饲养费,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武某甲、武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对三被告人分别作出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事处罚,同时判处武某甲、武某乙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责任。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野生鸟类是重要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野生鸟类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判令三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体现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决心。

  近年来,该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组建专业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严厉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毁坏生态堤坝、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实际行动为辖区经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为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