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信访工作法治化中的认识误区
2024-01-20 09:24: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伍春辉
 

  正确理清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内涵,把握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五个环节法治化的具体要求,对于有效化解信访纠纷、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作为信访领域一项重要的任务摆在我们面前。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形势下信访工作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破解信访工作难题的重要抓手。正确理清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内涵,把握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五个环节法治化的具体要求,对于有效化解信访纠纷、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在基层信访工作实践中,还存在对信访工作法治化的一些片面认识,不利于进一步推进人民信访工作的科学发展,有必要予以理清。

  有的基层人员认为,信访工作法治化就是引导群众信访纠纷走法律途径,通过法院判决定分止争。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一旦碰到纠纷,往往不愿多做矛盾化解工作,一味引导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固然,法院受理案件是职责所在,但对当事人而言,“打官司”有时并非最优选择,尤其是对一些时间长、事实关系复杂、证据相对缺失的纠纷案件来讲,法院裁判有可能难以实现诉求者的预期,依然面临纠纷难以化解的问题。此外,当事人诉讼还要面临诉讼成本、时间、执行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不利于有效化解纠纷。因此,在面对群众纠纷时,要精准分析纠纷性质,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的同时,对纠纷涉诉情况进行法律研判,引导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而不是将纠纷推至法院了事。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但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绝对化、一元化,也不利于信访工作的全面、科学发展。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根本内涵在于强调信访工作以法治为根本遵循,在矛盾预防、受理、办理等方面充分发挥法治的指导作用。同时,信访工作法治化绝不能偏废政治、德治、自治、智治等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其强调的仍是法治手段与其他治理手段协同作用、互相配合,共同化解信访纠纷难题。信访工作作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面对的是纷繁复杂的各类社会纠纷,反映的是社会结构转型中的深层次问题,需要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等多种手段的融合,才能实现有效治理。

  信访工作法治化强调法治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地发挥法治稳预期的保障作用,从而更有效地推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实质性化解是社会治理中评价矛盾化解的根本指标,也是信访工作中矛盾化解所要追求的目标。实质性化解意味着群众的纠纷得到了有效、公正、彻底地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信访工作法治化中要善于利用各种有利于矛盾化解的因素,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实现实质性化解,而不能过于拘泥于法治的形式。法无禁止即允许,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真正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方式并不背离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方向。真正的法治,一定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完美结合。真正的矛盾纠纷化解,一定是充分根据实际情况,全面考量群众意愿,在法治的框架内达成的解决,也一定是信访群众发自内心接受的解决。

  良好的信访秩序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维护信访秩序法治化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信访工作中的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信访工作的正常发展。信访工作法治化强调维护信访秩序法治化,必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依法惩治应当是维护秩序的后盾和保障。维护信访秩序法治化在打击和惩治涉嫌违法、犯罪当事人时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刑法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打击面。尤其是定罪方面,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恪守刑法的谦抑性,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实现依法惩治和预防的功能。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