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枪支猎杀野生动物牟利 被告人非法狩猎获刑
2024-01-16 08:57: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时俊亚 王爱玮
有这么一个“枪迷”,“艺”高人胆大,出于个人爱好,购买枪支;为满足口腹之欲,在禁猎区内非法狩猎,因此触犯法律获刑,追悔莫及。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经查,张某从小喜欢枪支,偶然一次在网上看到他人自己制作滑膛枪的视频,对此充满兴趣,便萌生了购买的想法。2023年1月,张某经微信联系,驱车前往他市以12000元购得一支气枪;同年4月,张某经抖音联系,驾车前往他市,从他人处以11400元购得一支气枪;同年6月7日至25日,张某驾车前往焦作市中站区附近树林处,手持热成像仪搜索野生动物,随后拿出枪支猎杀动物。其间,张某共猎杀野兔4只、野鸡3只。其中,张某自行食用野兔2只、野鸡1只,送其朋友野兔1只、野鸡1只,被查扣野兔1只、野鸡1只。经鉴定,被查扣的野生动物种类为蒙古兔、环颈雉,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经社会调查评估,社会危险性较低,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