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外卖小哥”穿梭于大街小巷给大家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有时为了“准时送达”,他们会无视交通规则一味追求速度,这不仅给自身带来了风险,也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外卖骑手李某在驾驶电动车为客户送餐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车的马大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大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马大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右足第三、五跖骨开放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认为,不应当由自己支付马大姐医药费。因双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马大姐将外卖骑手李某、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25.85元。
据了解,李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外卖平台开发商”)开发运营的外卖平台,注册了众包骑手,其与外包公司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外包公司”)签订了《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根据该外卖平台内的订单信息自主完成接送单任务后,获得该外包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同时,该外包公司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综合保险”,并支付了足额保险费。
被告外卖平台开发商辩称,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其只为外卖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外包公司辩称,公司与被告李某仅是服务合作关系,公司对李某无任何形式的管理约束,其不是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投保了“骑手综合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当由被告李某自行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0240.37元。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作为本案事故直接侵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李某系在执行配送服务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从外包公司对李某进行管理、为李某结算费用、购买保险等方面,可以认定李某与其存在劳务关系,李某系执行外包公司工作任务造成原告损害,故应由外包公司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外卖平台开发商仅为外卖平台运营主体,仅提供信息服务,并不对骑手进行管理,故原告要求外卖平台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承保骑手综合保险,应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马大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2483.7元,被告外包公司赔偿原告马大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75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浪潮下,外卖平台方为了更好地拓展市场和扩大业务范围,多采用分包模式将不同的区域分包给不同的配送商或合作方,这些配送商或合作方通常负责招募和管理本区域的配送员。随着用工方式的互联网化,配送员劳动关系确认的难度也在“升级进化”,随之引发的纠纷也面临着新问题。
因此,对配送员有管理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平台管理方,更需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配送员的管理和培训,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配送员,平台要严肃处理并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同时,为配送员购买保险,一方面保障配送员的人身权益,另一方面在出现意外事故时可以保障受害者权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提醒外卖配送员在配送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