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上午,清脆的法槌声在环境资源宣传教育基地响起,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此巡回审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吸引周边居民三十余人到场旁听。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8日,淅川县全域禁渔期内,被告人何某、秦某(已判刑)在明知禁渔期内不得捕鱼的情况下,共同在淅川县大石桥乡郭家渠村附近丹江水域内捕鱼1500余公斤,售卖给他人,被告人何某分得7138元。2021年7月9日至8月31日,被告人何某单独捕鱼1500余公斤售卖给他人,获利15621元。被告人何某累计获利22759元。被告人何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公诉人举证、质证、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并表示愿意支付生态赔偿金,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对其家属代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759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何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再上诉。
庭审结束后,陈璞庭长围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价值和作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现场释法,讲解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危害,阐释了政府和司法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决心和信心,社会民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起到主体作用,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将生态环境保护观念转化为行动自觉。
陈璞庭长表示,淅川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设置环境资源宣传教育基地,并持续在环境资源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巡回审判,就是要坚持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通过“巡回审判+普法课堂”的方式,为群众送上一堂堂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课,用身边案事件教育引导身边人,为广大群众画上“生态红线”,旨在增强群众环保观念,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政府根据渔业发展情况可以对辖区内的天然水域规定禁渔措施,包括规定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等禁渔措施。违反禁渔措施的一般违法行为,由渔业主管机关渔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形,不要求捕捞水产品的数量,即使未捕捞到水产品也同样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