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制度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石,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保障。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双方握手言和,合理化解矛盾。
原告某联合公司是一家成立于美国的大规模运动品牌跨国公司,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2022年12月,被告阿克苏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方式,申报出口登山鞋等商品到吉尔吉斯斯坦。经乌鲁木齐海关隶属阿克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登山鞋600双。经调查和比对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出口的货物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且标识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鞋子)上,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认为,原告是涉案商标的中国商标注册人,依法对该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在质量低劣的产品上使用商标,不仅给原告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害了原告通过长期经营而获得的良好的市场信誉,损害了原告品牌形象。原告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本着更快更好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宗旨,对该案进行调解。为被告释法析理,详细阐述擅自出口侵权产品已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原告维权的合理性,给原告说明阿克苏海关已对被告作出没收所有侵权货物并罚款的决定,将原告的损失降到最小化后,双方积极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愿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6万余元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商标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商标凝聚着企业智慧,是企业名片和企业品牌的象征。然而,一些企业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给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今后,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通过公开开庭、宣传报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传递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声音,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