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胡阿弟通过境外代购人员购买喜保宁用于治疗女儿先天性癫痫病。购药过程中,胡阿弟结识了与自己有相同需求的患儿家长,并建立微信群。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胡阿弟通过多名境外人员邮购多个国家和地区生产的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加价后向微信群成员销售,共向202名群成员销售药品总金额50.41万余元。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阿弟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其买卖的药品用于治疗癫痫病患者,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判决胡阿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政勋点评:
这是一份非常有价值的判决,对于合理、妥当地解释、适用刑法,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解释刑法时应当把特定术语与刑法文本的整体、案件事实结合起来,通过解释论循环考察其在上下文语境中、在伴随语境下的具体意义、动态意义。根据刑法规定,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鸦片、海洛因等典型毒品不同,这些物品既可以用于医疗活动,也可以被当作毒品吸食;如果用于医疗活动,这些物品就是药品,如果被吸毒人员吸食,就成为毒品。本案中的涉案药品系境外处方药品,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在国内销售,其中氯巴占是我国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胡阿弟并不是把氯巴占当作毒品销售、提供给吸毒人员,而是提供给确实需要该药品的病人,主观上也不具有该故意。因此,本案中的氯巴占不应解释为毒品,而只能认定为国家禁止在国内销售的药品。
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须结合形式和实质。涉案药品虽然数量大,但确实满足了罕见病患者对特殊药品的需求;医药管理秩序需要维护,但罕见病患儿用药难的问题也确实需要解决。胡阿弟的行为除违反危害药品管理制度之外,其他方面的危害程度极其轻微。法律裁判应当把国法、天理和人情结合起来,认定胡阿弟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同时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从而对其做出免予刑罚的裁决,实现了法律规范和大众期待的结合,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