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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破坏黄河矿产资源案
2024-01-06 10:18: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未取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邵某等5人经共同商议,于禁采区黄河河道滩地内擅自开采砂土出售,共计体积24734.1立方米,价值445214元,其中已销售5414.4立方米,剩余19319.7立方米由公安机关就地封存。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据被告人量刑情节,结合当庭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情况,依法判处邵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七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同时,禁止5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采砂活动。
于文轩点评:
水沙调控对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黄河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非法采砂行为扰乱黄河水流动态,加剧河道淤积,改变河床形态,增加防洪隐患。大量的非法采砂导致水质污染,破坏黄河的生态平衡,对黄河中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同时还影响下游城镇的饮用水安全。也正因如此,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在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本案是在禁采区黄河河道滩地内非法采砂的一起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而在禁采区内擅自开采砂土并出售牟利,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采矿罪”而获刑,对于威慑潜在的非法采砂者而言是一个生动的反面教材。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尚未规定“非法采砂罪”,人民法院对于类似于本案中的非法采砂行为只能按“非法采矿罪”处理。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非法采砂行为,特别是保护重要江河的生态安全、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在刑法中增设“非法采砂罪”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