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人案
2024-01-06 10:17: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杨某为聋哑人,生活不能自理,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与唯一的姐姐先于其去世。顾某芳等三人尽心照料杨某饮食起居,杨某生病住院期间,三人轮流探望、陪护,并负责处理住院费用。2021年1月杨某在医院死亡,顾某芳等三人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后顾某芳等三人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芳等三位申请人虽然没有赡养杨某的法定义务,但对杨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遗产的妥善保管与三位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终,法院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肖建华点评:

  遗产管理人即负责管理遗产的人。其职责主要包括:清点遗产、保存遗产(对遗产采取提起诉讼等必要的措施)以及公告和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在新时代迅猛发展,国民个人包括动产、不动产在内的财富也得到了快速增加,在公民遗产纠纷中,公民生前如果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就需要在法律上确立相应的制度,来完成前述管理遗产的工作。民法典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同时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202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新增特别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确立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律程序。上述法律都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一般限定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是由法定继承或遗嘱确定;而遗产债权人则由司法文书或合同等法律文件确定。而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申请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例中,扩大解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并据此对遗产纠纷进行裁判,丰富了民法典“利害关系人”的内涵。据此,指定管理人的法律程序有了更多的启动和适用的机会,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申请人参与遗产管理也因此具有程序的正当性。因此,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案例完善了立法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

  法律的生命不仅仅在于逻辑,而且也在于经验。体察生活的经验,灵活地运用法律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是法官在每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的行动体现,也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济困的善良风俗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