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承揽活动时,承揽人要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有些承揽事项比较危险,可能发生人身损害事故,那么,当承揽人在承揽业务中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又该如何区分?
2022年9月23日,某工厂的航吊电机发生故障,该厂负责人李某(化名)电话通知王某(化名)进行维修。王某到达现场后发现电机位置过高,李某便让工厂工人梅某(化名)、何某(化名)协助搭建了脚手架。当天中午,王某在工人梅某、何某的协助下完成了电机维修工作。维修结束后,王某左手扶在轨道上整理维修工具,工厂工人何某误按遥控器致使吊车齿轮转动后,将王某的左手绞伤。
事故发生当日,王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直至10月19日出院。经鉴定,王某左手掌部多发性损伤术后,致第2-5掌指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15分,伤残程度评为十级。后王某多次与工厂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青石法庭递交起诉材料。
承办法官通过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均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同意以鉴定意见作为赔偿依据,但对法律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各执一词。经多次调解无果后,该案由诉前调解转为诉讼立案,诉前阶段固定的案件事实及鉴定意见,为后续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
承办法官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及双方诉辩意见,总结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王某与工厂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二、本案事故发生责任如何划分。
焦点一:本案中,王某按照工厂负责人李某安排,对厂房的损坏电机进行维修,维修方案及操作流程由王某自行决定,其工作内容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完成维修后,王某报酬由工厂支付。王某与工厂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等雇佣特征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焦点二:高空机电维修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工厂作为定作人,将维修工作交给王某前,未对王某的专业、技能、资质进行必要的谨慎审查,存在一定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维修作业过程中,因工厂安排协助的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王某手部受伤,应由工厂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酌定工厂承担事故60%责任。
王某长期从事机电维修工作,对高空机电维修工作的风险性应当有充分预判,但其在较高的脚手架上维修作业时,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将手放在电机轨道上,存在操作不规范,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酌定王某承担事故40%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对基础劳务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看似相似,但其实二者存在实质性区别。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交付劳动成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增安全防范意识,尽量避免身体受到伤害;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时,要注意审查资质,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加强职业保护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工作风险,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