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校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对休学损失予以支持,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小李是高中在校学生,2021年6月24日,同学冯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乘小李在路上行驶时,被沈某驾驶的货车撞伤,致其闭合性颅脑损伤、肋骨质骨折、双侧肺部挫伤等,后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住院100多天,小李因此休学,后复读一年,支出复读费5000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不承担责任。
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承保期内。治疗结束后,小李的家人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但协商未果。便将两方诉至法院,主张包括休学补偿5000元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3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核实无免责事由情形下,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但原告所主张的休学补偿非法定赔偿项目,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沈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沈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和被告沈某承担。
原告作为在校学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其因治疗交通事故造成伤情休学一年,期间产生的学业相关的损失,并非原告自行扩大的结果,且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应损失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综上,原告要求包括休学补偿5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36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不超过赔偿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在校学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往往长达数月,必然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影响学业。该损失与侵权行为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属直接损失而非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