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转变理念完善机制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江苏高院关于假释制度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3-11-30 14:02: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一:2013年至2023年上半年裁定假释数与假释率情况

图二:2013年至2022年假释罪犯原判刑期分布情况

  核心提示:假释是将执行一定刑期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对于激励罪犯改造、稳定监管秩序、降低行刑成本、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相较于减刑,假释在促进罪犯回归社会、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近年来,江苏省假释案件数量持续下降,现阶段假释制度的作用还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为了充分激活假释制度功能,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3年至2023年上半年江苏全省法院假释制度适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江苏省较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蓬勃发展,假释工作同步推进,通过推行阳光审判、严格规范假释案件审理、加强与社区矫正对接等系列举措,已经取得积极成效,到2010年全省罪犯假释率已近8%。从2013年以来,随着减刑、假释法律政策不断从严,假释案件数量持续减少,呈断崖式下跌。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1.假释案件数与假释率急剧下降。近十年来,全省假释案件数持续走低,2013年假释案件超6000件,假释率已近8%,到2022年已不足百件,假释率已远低于1%,降至近三十年最低值。2023年上半年仅有15件(见图一)。全省共10个中级人民法院承担减刑、假释审理工作,其中两个中院已连续两年无假释案件。

  2.减刑、假释比例失衡。近十年来,全省减刑案件数量同样大幅减少,由2013年的3.7万余件降至2022年的1万余件,但假释案件降幅更大,导致二者差距不断拉大,减刑和假释适用失衡,实际形成了“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基本适用模式。2013年全省减刑案件与假释案件的比值为6∶1,2016年为22∶1,2022年扩大至116∶1。

  3.适用罪名类型变化较大。随着假释案件数的减少,适用罪名范围也在变窄。2013年涉及罪名148个,2022年仅有34个。从排名前五的罪名看,除盗窃罪外,其他罪名均已更替。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性犯罪占比下降,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经济犯罪占比上升。主要原因是前种类型罪犯再犯罪风险相对较高,且财产性判项履行不到位,实践中对于该类犯罪案件适用假释控制更为严格。

  4.原判刑期集中于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近年来,对于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长刑犯,鉴于其主观恶性深、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通常较少适用假释。原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短刑犯减刑意愿更高,更倾向于减刑出狱,近两年仅有4名此类罪犯获得假释,占比较小。与此同时,原判三至十年中等刑期的假释罪犯占比明显上升(见图二)。

  二、原因分析

  1.法律政策规定不断从严趋紧。近年来,刑法修正案调整了不得假释犯罪类型,相关法律政策多次调整,假释条件和要求不断从严趋紧。相关司法解释增设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并规定对“三类罪犯”等特定类型罪犯减刑、假释从严把握,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范围受到限制。

  2.执法司法实际做法存在差异。第一,执法司法理念存在偏差,导致法律政策执行异化。一些部门未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从严政策落实“扩大化”,在法定条件、政策上再“加码”,将“从严把握”变成“严格限制”。如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但实践中一些部门将之理解为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一律不予假释。据统计,约70%的监狱服刑罪犯负有财产性判项履行义务,其中近60%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此类人员很难获得假释资格。第二,法定条件操作性不强,造成假释条件判断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断难、矫正环境评估不规范、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执行难等实际问题,严重制约了假释适用。第三,假释制度激励性削弱,影响罪犯假释意愿。假释条件不断从严,司法实践中对假释考验期的把握进一步从紧,且财产性判项履行要求较为苛严,同时随着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健全,假释约束性进一步增强,罪犯的假释意愿普遍不高,相较而言更愿意获得减刑。

  3.假释制度的社会接受度降低。假释是将罪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在社会上进一步教育和矫治,故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纳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适用。但传统重刑主义思想和绝对报应主义理念仍然具有深远影响,社会公众看重刑罚的报复、威慑和惩罚功能,对减刑、假释接纳度不高。近年来,一些违法减刑、假释案件“暴雷”,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工作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人员适用假释的信心和预期。

  4.内部履职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实践中,一些部门设置的责任倒查较为严苛,忽视罪犯改造的复杂性和犯罪原因的多样性,以罪犯假释后再犯罪的客观结果推定假释办案过错,一般办案瑕疵被过度放大。倒查问责风险也影响到对实体要素的衡量判断,假释标准不断被人为拔高,一些执行司法人员在假释适用上日益保守,同等条件下“假释优先”实际变成“减刑优先”。

  三、对策建议

  为解决前述问题,充分激活假释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需要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构建科学的实体条件审查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程序,依法推进假释适用。

  1.坚持科学工作理念,找准假释适用路线。第一,充分认识假释制度优势,增强履职担当意识。假释制度具有约束性、保护性和预后性三大特点,符合“特殊预防、教育矫正、社会复归”三位一体的刑罚观,在推进社会治理方面制度优势明显,推进假释适用是构建法治社会的时代要求,对于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加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办案人员需要准确认识假释制度,克服消极心理,积极推进假释适用。第二,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假释案件办理中坚持刑罚个别化原则,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确保刑罚执行取得最佳效果。第三,坚持有中国特色的减刑、假释双轨制。“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模式多年来行之有效,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为主导模式,但需根据实践情况,改变减刑、假释适用严重失衡的现状,保持适当的假释率。坚持“分步走”,依法积极稳妥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短期内用好用足假释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打通各项机制,对于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如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等,优先适用假释,将假释率恢复到3%左右水平;在各项机制趋于完善后,实现假释率进一步提升的中长期目标。同时,建议在国际国内安全形势向好之际,推进立法改革,对禁止性规定、限制性规定适度松绑,并探索建立法定假释制度。

  2.构建符合客观规律的实体条件审查体系。第一,完善再犯罪危险程度评估机制。准确把握立法要求,避免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理解的绝对化;明确再犯罪危险评估主体,吸收专业人士参与具体评估工作,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评估水平,降低执法办案风险;依托人工智能产业优势,推进再犯罪危险判断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提升判断的科学性。第二,深化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准确把握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的假释资格,对于确无履行能力但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适用假释。畅通财产性判项执行衔接机制,加强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协作配合。第三,科学把握假释适用对象。积极落实对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胁迫犯、中止犯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特定类型罪犯优先适用假释制度。第四,合理设定考验期限。根据罪犯不同犯罪类型、原判罪名,分别设定不同考察期限。在保证刑罚执行效果和罪犯狱内服刑体验的前提下,适当缩短短刑犯考察时间。

  3.完善假释适用程序。第一,优化择优呈报机制。加强对假释法律政策解读,提升罪犯假释意愿。探索改变批次呈报做法,允许适时报请,增加短刑犯适用假释机会。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和原则,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可报请到法院,通过法院审理程序决定是否准予假释。第二,深化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推进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并邀请相关方面代表旁听制度,强化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履职能力,完善院庭长监督制度,提升审理实质化水平。第三,健全法检执假释工作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联合调研、同堂培训、人员互派等方式,消弭分歧、凝聚共识。推进政法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加快假释程序流转。第四,加强假释罪犯监管矫治帮扶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深化社区矫正损害修复,推进重点罪犯假释回访机制,探索假释保证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假释罪犯监管矫治,让假释罪犯更好复归社会。

  4.建立健全配套机制。第一,着力构建以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免责为核心的依法履职保障和违法违纪追责机制。避免对改造效果和再犯罪风险判断“完美主义”要求,不宜仅依据罪犯假释后再犯罪或者假释裁定被撤销等而追究办案人员办案责任,激励办案人员愿为、敢为。对于违纪违法办案的,严肃追责。第二,深化减刑、假释“阳光审判”,彰显减刑、假释工作正能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手段开展宣传,尊重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理性、包容的舆论环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课题组成员:韦瑞瑾  张婷婷  曹  霞  刘文福)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