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一名聋哑老人,终身未成家,生活无法自理。顾氏三兄弟的祖母早年间曾照顾过杨某,两家交往甚多。因杨某晚年无人照料,三兄弟主动伸出援手,共同照顾杨某多年,还为老人请了护工。2017年,杨某因病入院治疗,三兄弟轮流探病、陪护,并负责老人的医疗等所有费用。2021年,杨某病故,三兄弟尽心处理丧葬事宜,并将杨某及其父母骨灰盒一并安葬,每逢纪念日按照当地风俗祭拜。2022年,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顾氏三兄弟与杨某虽无继承关系,但一直照顾杨某的晚年生活,对其生活起居、医疗极尽照料,多年的陪伴也给了杨某精神上的慰藉。在杨某去世后,三兄弟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可以说,三兄弟对杨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应当属于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据此,太仓法院根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杨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判决后,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对杨某的房屋、存款等进行管理和清点,将杨某的存款均分给顾氏三兄弟,并协助将杨某的房屋过户登记至三兄弟名下。
■法官心语■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遗产继承案件的复杂化,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难以妥善管理等社会问题逐渐显现,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上述社会现实问题作出了回应。遗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通过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
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和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了规定,赋予了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未予明确。实践中,通常认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范畴。但对于现实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下,除债权人以外,其他民事主体能否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则存在争议。民法典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从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角度理解。本案中,顾氏三兄弟对被继承人杨某没有扶养义务,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也非杨某的债权人。但三人事实上对杨某扶养较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情形,与遗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也应当有权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王 坤)
■专家点评■
关怀老人、敬爱长者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顾氏三兄弟对残疾孤寡老人多年悉心照料之举引领了社会道德风尚,法律应当对此弘德扬善之举给予正面评价。太仓法院认定三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较多扶养义务,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有效防止逝者财产陷入无人管理的困境,符合民法典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精神。该案的裁判结果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济困的善良风俗具有积极意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具体生动体现。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总工会兼职副主席、太仓万方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营运操作部门机班副大班长 褚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