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所共建”让解纷“事半功倍”
2023-11-28 10:44: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岐山人民法庭五级法官助理 张泽臣

  开栏的话: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纪念大会、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项目动员部署会的工作安排,自即日起,本报开设“调解手记”栏目,生动展现各级法院广大干警以“走出去”方式,指导、支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解纷力量,“抓前端、治未病”,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诉源治理大格局的履职行为。敬请关注。


  11月2日下午,我接到了岐山司法所所长郑健仪的消息,说有一起纠纷的调解想作司法确认,问符不符合条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这是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岐山人民法庭辖区三个司法所里,最后一个来合作开展司法确认的。在此之前,法庭多次为另外两个司法所调结的纠纷作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成功杜绝了当事人在司法所达成调解协议却不履行,最后还是要诉到法庭的现象。正是这种效果让岐山司法所心动。

  岐山司法所此次调解的是一起因工死亡赔偿纠纷,汕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曾某在维修货梯时摔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妻子、儿女与制造公司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便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曾某家属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黄燕璇努力居中调和,却也担心差最后一步,当事人随时会反悔,便提前来法庭求一颗“定心丸”。

  依据金平区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开展的“庭所共建”工作要求,当事人经司法所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应依当事人申请,开辟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巩固人民调解成果。

  线上消息来回之间,我一一列明了申请司法确认应准备的材料,并对调解员起草的调解协议进行修改,指正其中关于时间、约定管辖、授权委托等方面的错漏。

  但司法确认仅是程序性事务。要想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还得抓住争议的焦点,对症下药。

  调解员之所以没把握,在于制造公司只想赔偿60万元,但曾某亲属却主张要170万元。该如何让赔偿金既合理,又让双方都能接受?

  调解员通过查阅类似纠纷资料,结合各类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建议将赔偿金定在75万元,得到了我们法庭法官郑伟斌基于审判经验的认可。

  信心倍增的黄燕璇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促使双方逐步缩小分歧,最终签下了由制造公司分3期向曾某亲属支付75万元的调解协议,同时申请司法确认。

  在接收当事人现场递交的司法确认申请材料时,我注意到调解协议中有一句话:甲方(即曾某父母、妻子、儿女)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法定继承人及供养亲属间的合理分配。

  根据以往的审判辅助工作经验,我意识到这可能是个潜藏的导火索,询问随行的调解员,其表示之前没有就这一方面详细询问曾某亲属的意见。

  当问题转向曾某的妻子李某时,她终于面露难色,忍不住说:“我能不能再咨询您一个问题?”

  原来,曾某的兄弟姐妹在得知曾某因工伤去世可获得大额赔偿金后,极力鼓动父母从中分走15万元,这引起了李某丧夫之后的“应激反应”,矛头转向了家庭内部。

  幸而矛盾还未引爆。我赶紧就曾某父母可获得的赔偿金为李某进行分析,让她理解15万元也是在合理范围内,而且老人家也失去了儿子,这时候一家人应该团结起来治愈彼此,而不是再起争执雪上加霜。

  “您说得对,家和万事兴啊。”李某明白过后一番感慨,拿着法官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更安心了。

  “我这是现场又上了一课啊,果然看问题要全面,将当事人的问题解答透彻,才能让调解发挥最大效用,真正促成息诉罢访。”黄燕璇则表示自己又学到了一招。

  如果说亲历法庭调解现场是黄燕璇的“意外收获”,那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则是法庭的日常。

  在“庭所共建”工作开展过程中,双方持续强化业务交流,不断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并在金平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双双定期到镇(街道)综治中心接待处理群众矛盾纠纷,合力推动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在日常委派司法所调解纠纷时,法庭也会挑选典型案例进行指导——

  物业公司请求主张多年的物业费,可在调解时对超过诉讼时效部分进行剔除;

  处理相邻纠纷时,先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稳住双方情绪;

  ……

  法庭成熟的调解思路加上司法所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往往能让调解事半功倍,且司法所做到了举一反三,将相关的调解方法应用到同类型纠纷中,平稳化解了辖区大量的物业、婚姻家庭、劳动等纠纷,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张泽臣 口述 邱梓喆 整理)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