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我现在买不了机票,我愿意主动履行义务,立刻把钱还上,麻烦能尽快给我解除限制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限制消费等法律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成功执结两个案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在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中,被告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于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石营线由北到南行驶至塘西村路段时,逆向行驶碰撞上一辆正常行驶至此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张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罚金,案件移送执行后,该院干警多次查找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张某某在出行前多次发现乘坐飞机、高铁等无法购票,多方询问才发现是因为未履行判决义务被限制消费,遂委托家属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在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林某某作为某公司所承建项目的分包者之一,原告郑某为其提供项目所需物品价格共计41090元,被告林某某借故拖欠其中部分货款迟迟未付,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林某某自愿分期付清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经多次催促,林某某仍未按时付清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购买飞机票时多次被提醒“被法院限制消费无法出票”,此时出行严重受限的林某某意识到了“限消紧箍咒”的威力,主动联系法院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法官表示,以后将诚信做人,不再犯类似错误,否则真的是寸步难行。
2023年以来,北海市铁山港区法院已对127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今后,铁山港区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发挥限制消费等措施的威慑力,让失信被执行人认清形势,主动现身,自觉主动履行义务,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
法官提醒
限制消费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定的义务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具体为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