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十年向生父索要抚养费 法官释法明理解纠纷
2023-11-15 14:35: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依甫提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巴哈尔古丽·托汗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2008年,张三与李四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两人生育一子小昌。2011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二人分道扬镳,小昌归母亲李四抚养。随着小昌长大,各项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逐渐增多,李四感到压力日渐沉重,便向张三索要生活费,但张三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小昌提供抚养费。小昌无奈,将父亲张三诉至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昌由母亲李四抚养,张三自2012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小昌18岁止。

  调解过程中,张三辩称,小昌12年间没有主动找自己相认,否认与小昌之间的父子关系,并且现在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还有一名儿子需要抚养,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小昌的抚养费。在长达3个小时的调解里,承办法官从法律和伦理等方面释法析理,给张三做工作,告知其利害关系,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三同意自2023年11月起,每月向小昌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昌能独立生活之日止。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小昌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他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张三不能因为和李四分手或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当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

  幸福的婚姻是每个人的梦想,美满的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男女双方应当正确地对待婚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才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