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十一”电商大促已拉开帷幕,消费者在各种“优惠”诱惑下,不停“买买买”,快递量剧增,快递损毁、丢失率也开始攀升。如果出现快递损毁、丢失,而寄件人未保价的情形,寄件人应如何主张损失赔偿呢?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8月初,王某因搬家联系某快递公司邮寄二十多双鞋子,双方约定由快递人员上门打包。因双方长期合作,快递公司按照以往交易习惯收件、打包,王某提供寄件地址、微信红包转账付款,由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寄件服务平台代下单操作。因王某未提供鞋盒,数量较大,快递员采取叠放的方式打包。2022年9月5日,王某收到货后发现快递包装箱破损,其中大部分鞋子有部分磨损及损坏情形,遂向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辩称,王某邮寄时未选择保价服务,根据下单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快递服务协议》,未保价物品每单赔偿300元。王某主张邮寄的二十多双鞋子实际价值6千余元,双方对损失数额协商无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严格责任,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货物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某快递公司收件时,由其工作人员对鞋子进行装箱打包,王某和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了王某收到货拆箱查验的过程和鞋子磨损状况,故应认定鞋子是在运输途中磨损,某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某快递公司主张按照协议约定的赔偿规则每单300元理赔,但本案物品邮寄是某快递公司代王某操作订单,王某未见过下单时自动生成的《快递服务协议》,某快递公司述称寄件前口头告知王某赔偿规则,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某快递公司要求按照协议载明的赔偿规则理赔不合理。王某主张按照鞋子购买价6600元赔偿损失,并提交了其购买订单作为证据,但王某购买时间为2018年至2021年,本案事实发生于2022年,虽王某购买后是否穿过不影响鞋子价值在购买后自然贬损的事实,但其购买价显然也不是鞋子的实际损失,王某在鞋子磨损后要求某快递公司承担鞋子全部购买价损失,其主张有失公平。
关于运费,某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虽履行了运输义务,但是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减少报酬。一审法院遂判决某快递公司向王某按运费3倍赔偿物品损失744元并退还运费。
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调解,最终王某与某快递公司达成一致,某快递公司向王某赔偿损失1300元,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实践中,快递公司为了降低经营风险,通常会在《快递服务合同》《电子运单条款》或纸质快递单上就保价条款等格式条款进行约定,对于格式条款,条款提供方应尽提示、说明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合同相对方可能或应当知晓相关条款的内容而得以免除。在寄件人下单时,快递公司应采取合理方式尽到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格式条款对寄件人不发生效力。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递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当格式条款对寄件人不发生效力,损失发生时,快递公司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寄件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寄件方,在邮寄物品时,应将物品包装好,如有易碎、易损坏物品,应对包装提出特殊要求。此外,还应仔细阅读快递单或者小程序弹窗的条款内容,贵重物品尽量选择保价投递,特别要注意保价金额等条款,写明货物实际价格,避免纠纷发生时价值无法明确。对于收件方,在收件时,应主动告知寄件方保价规则等格式条款,让寄件人自行操作寄件订单。如寄件方未保价,快递公司也未就保价规则条款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法院将认定保价条款不发生效力,对快递公司来说,风险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