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4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某检查点时,为逃避检查,变道加速冲过检查卡点并逃逸。在警车拦堵时,又驾车撞击警车后再次逃逸,致使三辆警车受损,1名警员腿部受伤。经鉴定,车辆受损价值共计1.16万元,警员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于次日投案,其亲属配合赔偿受损车辆损失。
7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为逃避检查,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主观恶性较大,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造成警务车辆受损、值勤人员受伤,可酌定从重处罚。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某已赔偿公安机关财产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8月3日,奎屯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8月13日,王某上诉至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请求改判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酒驾害怕被查,为逃避检查,采取冲卡、违规变道、撞击警车等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本身醉驾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也危及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在多名警察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其未予听从,而是采取加速、逆行、违规变道、撞击警车等方式闯卡,且造成三辆警车受损、1名警员受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正常管理活动,依法应从重处罚。11月2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自觉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则构成袭警罪,依法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法的行为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