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罗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出售其所有的游戏角色,将98000元的出售价格误标为9800元,未及修改价格即被雷某秒下单购买。罗某认为,以9800元出售游戏角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经与雷某交涉无果后,诉请确认其与雷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
本案中,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类的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是关于诉的分类,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分类标准不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合同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属于财产案件范畴,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系以整个合同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必然会对合同标的产生法律效果,故该诉讼请求亦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应以合同标的金额或合同涉及的财产价值金额为诉讼标的额,并据此计算受理费。如果当事人同时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为避免重复计算诉讼标的额,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三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虽然合同内容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但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没有争议的金额和价额,仅为确定合同有效或者无效,属于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应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案件的性质应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系第三级案由,包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的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无效的问题。因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不属于财产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当事人单独就合同效力提出确认诉请时,才能将相关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如果当事人同时还提出与合同相关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则应根据相关合同类型确定案件案由。
2.诉讼请求的性质应根据诉请的内容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明确,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取受理费。同理,根据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可仅诉请确认合同有效或者无效,不要求处理确认合同效力后的赔偿损失等财产问题。虽然确认合同有效还是无效的裁判结果会对后续财产处理产生影响,但如果当事人没有同时诉请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则案件审理无需对财产问题进行处理,也即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法院裁判均不涉及财产处理问题,对应的诉讼请求就应属于非诉财产性诉讼请求,案件应属于非财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应当按件收取受理费,不能按照合同标的金额收取受理费。
3.诉讼费的收取应当合法合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比如,当事人诉请确认标的金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请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100万元货款,则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财产性诉讼请求。此时应按照第二项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额,并据此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且,此时案由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而应按照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即应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因此,也不能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按件收取受理费。如果把确认标的金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作为财产性诉讼请求,则此时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合同标的金额100万元与返还货款金额100万元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并据此收取受理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