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十五户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村民利益,受到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3年11月13日,14户村民与牛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牛某自2014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30日承包14户村民口粮地,共计380亩,价格为每亩300元,四年承包费共计456000元。因牛某在承包期间需对土地进行改良,安装滴灌、打井及机井配套设施,故14户村民不收取牛某的承包费。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后,380亩口粮地将由该村14户村民种植,电、滴灌、井等均属于14户村民所有。
合同到期后,14户村民多次要求牛某移交机井及其配套设施,并办理取水证变更手续,但牛某拒绝办理。2023年1月12日,14户村民将牛某诉至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牛某应当将机井及其配套设施无偿给付村民,并过户取水许可证。但牛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庭审中,牛某主张涉案机井不在其名下,并提供新证据予以证实。为进一步查明涉案机井的所有权,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多次前往水利局、村委会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承办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实地察看,在村干部的带领下,确定涉案机井的具体位置,审查了机井资料,最终确认涉案机井的所有权不属于牛某。
那么,新的问题又来了。机井不属于牛某,后果是14户村民的380亩口粮地在今后的种植中,无法保障灌溉,如果法院一判了之,将会产生极大的社会矛盾。
面对这一情况,二审承办法官会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村委会书记以及原被告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深入了解双方的需求和关切,厘清双方的争议焦点,基于案件事实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分析利弊,逐渐缩小双方矛盾。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充分权衡利弊,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上诉人牛某将自己名下的另外一个机井及配套设施与14户村民共同共有,并办理了机井共同共有登记手续。14户村民将380亩口粮地以每亩900元的承包费承包给牛某,承包期限为五年,承包费已支付给14户村民。
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