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巡查员私排生产废水获刑四个月
2023-11-09 15:15: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慧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判处私排生产废水的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某矿业公司在大田县奇韬镇某山场内建立多金属原矿选矿厂,并在尾矿库下方建立一套回用池,废水处理采用循环利用不外排工艺。2022年3月1日,该公司聘用罗某为公司环境巡查员,负责尾矿库、脱水车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2022年3月30日上午,因下雨导致回用池路面积满淤泥,为清洗路面,罗某擅自用抽水泵连接软管,从尾矿库回用池中抽取废水冲洗路面,冲洗后的废水流入路边的雨水沟排往下方的山场。

  当日14时许,罗某准备将回用池边上的软管回收时,被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对回用池及雨水沟内的废水进行取样,并送至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经监测,该公司回用池边雨水沟废水总铅浓度为2.40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2022年7月18日,罗某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2月23日,罗某自愿购买碳票3000元,认购碳汇52.631吨,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2023年3月3日,罗某规劝带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按照环评要求继续整改到位,确保生产废水不外排,并处以罚款180000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身为环境巡查员,明知生产废水需循环利用不能外排,但其擅自抽取回用池废水用于冲洗路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铅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罗某具有认罪认罚、立功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