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落实“共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护品牌”“尽心为晋企·晋法护发展”活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明星同款”别乱用,线上侵权需担责
原告某知名演员诉称,被告晋江某化妆品商店未经授权使用在某电商平台上架的产品,其标题、海报、视频中均有该知名演员肖像,并配有“知名演员同款”字样,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和声音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阅卷宗了解案情,第一时间联系被告,通过耐心地释法说理,让被告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引导原、被告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3万余元了结本案纠纷。
模仿他人店铺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福州某餐饮公司诉称,晋江某餐饮公司在企业字号、对外宣传上,均使用其授权商标,并恶意抄袭其店铺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了解,福州某餐饮公司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商标,并将授权商标用于其各个门店店招装潢。在福建省多地开设门店,均采用统一装潢。期间,还通过自媒体对其餐饮品牌进行推广宣传,已形成独特的品牌风格及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关注度。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晋江某餐饮公司采用与福州某餐饮公司相同的餐饮经营模式,模仿其装潢风格、装修元素、广告宣传语等,并且选择同时期与福州某餐饮公司相同的自媒体进行推广宣传,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判令晋江某餐饮公司立即更改门店的门头装修、店铺内部吊灯、店铺内部墙体颜色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晋江法院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始终坚持以诚信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司法举措的根本指引,激发晋江诚信“正能量”,用法治方式呵护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