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成年人轮流驾驶造成车祸 法院判决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2023-11-03 14:09: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丁莉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3月,被告文某甲与被告罗某甲电话相约骑摩托车去玩,被告罗某甲在未告知其姑姑被告罗某乙的情况下将车骑走,罗某甲与文某甲碰头后将摩托车交由文某甲驾驶(后载被告文某丙、被告陈某二人),罗某甲乘坐在另外一人的机车一起前往。行至景星村十字路口时,再由文某丙(后载被告文某甲、被告陈某)继续驾驶。行驶至麻山镇景星村路段时,文某丙驾驶摩托车与原告文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文某乙、文某丙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

  经交警认定,被告文某丙与原告文某乙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原告文某乙受伤后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药费33595.5元。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文某乙不构成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1650元。

  文某乙与被告文某甲等人协商无果,遂将被告文某甲、文某丙、罗某甲及各法定代理人等9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3227.54 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罗某乙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被告罗某乙将机动车停在家门口未拔车钥匙,对机动车疏于管理,间接促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罗某甲明知自己和同伴均没有驾驶资格,擅自非法驾驶他人的摩托车,并纵容放任不具有驾驶资格的同伴非法驾驶该车。被告文某甲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仍然非法驾驶该摩托车,后交给无驾驶资格的文某丙驾驶,亦存在过错。被告文某丙无驾驶资格与原告文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为直接侵权人。

  被告文某丙、罗某甲、文某甲的无证驾驶行为,与被告罗某乙未妥善保管自己所有摩托车的行为,均存在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根据四被告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划分责任份额,最终判决被告文某丙承担67%赔偿责任39992.65元,被告罗某乙承担15%赔偿责任 8629.6 元,被告罗某甲、文某甲对原告文某乙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各承担其中9%赔偿责任 5474.25 元。因被告文某丙、罗某甲、文某甲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机动车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归类为危险物,因此,法律规定了车主对车辆以及钥匙有义务妥善保管,否则发生事故,车主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为使用人的肇事行为埋单。开别人的车要比飘柔还温柔,一些开自己车时的坏习惯要改掉,例如在等红绿灯时不要抢秒、堵车时不要随便跟人挤,遇见泥路、水路、坑洼地段能躲则躲,躲不过的也要小心慢行,做一个有品的用车人。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