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破融合“千金方” 化解企业“燃眉急”
——苏州中院发布执破融合改革典型案例
2023-10-23 09:13: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亚龙 高源 艾家静
 

2.jpg图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深入企业走访问需。

  导读

  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让“病困”企业从“山穷水尽”迈向“柳暗花明”,一条由执行和破产两种程序共同铺就的重生之道成效初显。2022年7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启动执破融合改革,变“执转破”单行道为“执破深融”双向奔赴,让两种程序的优势在涉企案件清偿处置中交互叠加、充分释放,以更加精准高效的司法救治方案,推动更多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重返市场赛道。一年间,全市法院受理执破融合案件887件,化解债务157.63亿元,挽救企业38家,并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积极回应涉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痛点、难点,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力。

  “数字”伴“光影” 企业获重生

  某民营影业公司为全球影视和游戏行业提供顶尖特效制作服务,曾参与制作《哪吒之魔童降世》《姜子牙》等知名作品,因前两年影视行业遭受重创导致项目减产、项目款无法回收,一时陷入债务困境被职工申请强制执行。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即使处置了公司名下仅有的设备,也无法清偿全部债务,考虑到企业技术实力雄厚、有品牌价值,且特效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股东亦有意筹措资金纾解困局,于是启动执破融合机制,在对公司挽救价值和可行性进行甄别后,及时转入破产程序并达成破产和解。最终,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完毕,职工债权清偿率由65.1%提升至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也由0%提升至100%。

  【典型意义】

  与其被动切分仅剩的“蛋糕”,不如想方设法把“蛋糕”做大。执破融合团队在办理本案时通过主动甄别敏锐发现,被执行企业虽然因大环境影响经营受创,但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挽救价值,遂及时引导其进入破产程序,后又快速促成破产和解,有效提升债权清偿率。今年,该公司不仅债务全部清偿完毕,还陆续接到视频特效制作的新订单,实现涅槃重生。该案入选江苏法院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理念一新天地宽 惠民项目被盘活

  2022年8月,在标的额达4500余万元的系列执行案中,作为被执行人之一的某置业公司因经营受困中断履行此前达成的和解协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并对置业公司名下不动产启动处置程序。经查,该不动产为一处正在装修的商用毛坯建筑,规划用途为可容纳百余个摊位的智慧菜场,投入使用后可惠及周边多个小区,是重点民生项目。如按照传统方式直接拍卖,装修工程将被迫停止,不仅影响成交价格,也会延缓菜场投入使用的时间。与此同时,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一笔220万元到期债权采取了执行措施。

  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与执破融合团队展开细致研讨,提出参照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认定规则,以部分执行款盘活该民生项目,待菜场投入使用后再以营业收入清偿债务的方案,获得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已执行到位的220万元执行款,一半予以分配,一半用于装修工程。目前,该民生项目正有序建设,投产后预计可创造年超400万元的租金收益。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融入破产审判理念,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民众多方共赢。法院参照破产程序的继续营业方案和共益债务规则,促成部分执行款优先用于被执行企业6000余平方米的智慧菜场民生项目,兼顾企业营运价值及申请人权益最大化,解决周边数万居民“菜篮子”问题,有力践行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体现了司法的智慧和担当。

  清算程序转重整 烂尾工程获续建

  某置业公司涉及商品房销售、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负债7亿余元。其主要财产是其建设的商住楼,建筑面积26133平方米,价值约2.1亿元,虽然多年前该楼烂尾,但房屋基本销售网签完毕。该公司营业执照因未年检已被吊销。相关执行案件进入法院后,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商住楼,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权利冲突严重,楼房已不宜直接拍卖。

  对此,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购房人和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充分释明了执行程序中无法确保续建完工的情况,并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此后,法院裁定对公司破产清算,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引入约2亿元投资用于偿债和续建。该案最终重整成功,消费性购房人获得房屋,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率约10%。案涉商住楼正在续建,预计今年底完成交付。

  【典型意义】

  该案是江苏省首例在“执转破”程序中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件。一方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缓解了执行案件中债权人之间严重权利冲突;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吊销的营业执照,引入投资完成续建。在保护消费性购房人、抵押权人、公司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了普通债权公平受偿,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

  执行案引入重整理念 企业获注资焕发活力

  某智能家居用品公司系新三板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未履行与某银行之间标的额超3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经查,该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已抵押且由其他法院在先查封,其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4件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考虑到抵押债权金额及查封顺位,本案债权几无受偿可能。

  经执破融合团队综合研判认为,公司目前仍有订单维持经营,仍具备一定的“造血”能力,可尝试将破产重整理念运用到执行程序中,引导该公司积极联系第三方主体注入资金代为履行债务,并给予其履行宽限期。2022年5月,第三方追加出资后,该公司足额偿还了本案债务,并与其他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公司按照协议履行先期款项后,法院依申请向其发放了信用修复证明。目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该公司还扩增了智能制造项目,拟注入智能机器人制造资产后在北交所挂牌上市。

  【典型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的价值功能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脉相承,为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深度融合提供了着力点。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通过引入第三方注资,盘活被执行企业,同时为被执行企业修复信用,让企业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遴选执行管理人 小区债务得执行

  在某地产公司与某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业委会向地产公司支付2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该业委会任期届满,且未能在任期内组织下一任业委会选举工作,小区陷入无业委会状态。因小区的商铺、广告位合同均系一年一签,停车场也需要专人维护和管理,业委会的缺失导致上述财产面临无人管理维护、无法提取收入的状态。为尽快实现财产经济价值,避免小区收益继续流失,执行法官决定将上述财产移交专业管理人进行管理。

  为了解决强制管理程序适用和管理人选任问题,法院参照破产管理人遴选制度,从破产管理人名单库中遴选本案执行管理人。遴选公告发布后,共有25家管理人机构提交报名申请。法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并在管理人提交管理承诺书后,向其送达委托管理决定书,并将缘由该小区业委会管理的商铺、停车场和广告位等财产移交其进行管理,因续签、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合作合同取得的收入全部汇入指定账户,用于清偿执行案件债务。

  【典型意义】

  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执行法官往往面临“主体执行难”和“财产变现难”的问题。上述问题的解决不但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执行到位,还与小区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本案中,执行法官依托执破融合机制,探索形成执行管理人制度,巧妙化解了执行难题。本案中执行管理人的遴选方式,让强制管理制度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破产巧借执行力 财产处置快好省

  苏州某汽车培训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时,破产审判法官借助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除了22辆教练车之外,无其他财产。由于管理人缺少有力的查控手段,难以完成该22辆教练车的查找与扣押工作。

  破产审判法官依据执破融合改革机制文件,直接向执行局发出执破融合工作联系单,商请执行局对涉案车辆进行查找、扣押。执行局收到工作联系单后,第一时间派出经验丰富的外勤力量多方走访调查,成功找到该22辆教练车并完成扣押。车辆处置过程中,管理人直接利用执行财产网络询价平台,完成车辆估价工作,后又借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顺利完成车辆变价流程。破产审判法官依法制作车辆过户相关法律文书,并交由执行人员统一办理车辆过户和交付手续。通过执行法官与破产审判法官的密切协作,债务人财产得以高效处置。

  【典型意义】

  本案是破产程序借力执行资源实现债务人财产高效处置的典型案例。姑苏区法院出台制度文件,深度融合执行与破产两大程序,执行法官与破产审判法官密切协作,借助执行信息化平台和执行团队力量,快速完成债务人财产的查控、询价、拍卖、过户,有效提升了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充分体现了执破融合机制的巨大优势。

  创新监管机制 企业赢得“自愈期”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调查发现,某租赁公司与某饭店、某咖啡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家被执行企业仍在经营,只是受前期市场大环境影响才导致资金受困,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企业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予以查封,允许其继续使用以维持正常经营,同时明确不得实施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经初步估价,上述餐饮设备和用品的市场价值较低,处置难度也比较大,如果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本案债权既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企业也将彻底无法经营,40余名员工也将面临失业。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愿意垫付财产处置评估费,并希望法院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本案查封财产。然而,被执行企业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破产企业范围,不具备破产能力。

  为破解困局,法院参照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确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两家被执行企业的“执行管理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实施监管,在预留足够经营成本后,将剩余经营利润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执行监管五个月以来,被执行企业已产生利润15.4万元,约为查封财产评估价值的两倍多。最终,被执行企业通过执行监管争取到“自愈期”,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引入“执行管理人”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管,既为企业争取到了“自愈期”,满足了企业持续经营的需求,又能够保证债权人顺利提取企业经营利润实现债权,真正变“双困”为“双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