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因直播“卖惨”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中,一名主播虚构了离奇的剧情,以赢取观众的同情,通过“卖惨”来推销产品。南京中院判决责令主播及其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网络直播产业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的支持,实现了实时视频传输和互动交流,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媒介。多样化的内容和直观的体验带来了巨大的流量,并产生了巨大的规模经济效应,使其成为近年来快速崛起的新兴产业。网络直播不仅给网民带来新的娱乐方式,还改变了产业竞争的模式,为产业的升级换代提供了机遇。然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信任危机和诚信问题,这值得引起警惕。
虚假“卖惨”直播带货不仅仅违反了经济规律,也违反了法律法规。从市场经济角度看,主播不编造虚假信息、不散播谣言,传播真实、有价值的内容,是一种正向“资产”。而虚假“卖惨”、传播虚假信息,虽可能取得一时的收益,但是长此以往,只能自食其果,在经济上是极其不划算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真实的直播才能赢得网民的长期信任和支持,“流量”才能长久变现。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欺诈带货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上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不仅要退款,还可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后果。
为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的监测和处罚机制,通过严格市场准入和市场管理,加大对欺诈带货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平台方也应加强自律,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和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确保主播的信誉和内容的质量。此外,也要注重加强对主播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
诚信网络直播不仅关乎行业的长远发展,更关乎社会文明的有效引领。只有在法律的规制下诚信直播,才能让直播行业走的更远、走的更好!卖惨不如卖诚信!(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