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秋天,驻足凝望,天高云淡,秋水清澈。
9月中旬的一天,阳光明媚,我和法官助理、书记员下乡调查,车辆在乡村公路上行驶,拐了几个弯,停在公路边沿。“这座水库,去年底修建公路,分为东、西两部分了。”随同村干部小杨介绍道,“东边的那部分,仍蓄满了水;西边的,没有了水,露出了草地。”走在山里小路,鞋子沾了黄泥尘土;树林里,地上已经有飘零的落叶,两三位村妇在捡板栗。“您好,请问某某水库是在前边吗?”村干部小杨询问道。“就在前面,沿这条小路走,不远。”树林里,起了风,秋天的微风,吹在脸上,有点燥热,有点湿润,还有点丝丝的凉意。
“先到村委会,了解情况;再到纠纷地看看,踏实多了。”回来路上,我和法官助理交换意见,“有的案件,去现场转转,有利于查清事实,了解纠纷的症结。”
到了办公室,刚刚落座,“铃、铃、铃”,电话响了。
“法官好,欠潘某的款项已付17.5万元,月底再付5.5万元。”来电话的是外省某市经营装饰工程公司的刘某,“谢谢法院,维护了企业信誉,帮助渡过了难关,公司现在经营正常。”
得知刘某经营的装饰工程公司,走出了困境,我感到十分欣慰。起身移步,伫立窗前,那一抹柔和明媚的阳光,从窗外斜射进来,洒在办公桌上,温暖而舒适。
在案件管理系统查阅,刘某和其装饰工程公司涉诉被告的合同纠纷案件,在6月底判决结案。虽然案件过去了两个多月,双方也服判,审理环节已落下帷幕;但是,刘某的来电,勾起了我的回忆,让已经差不多忘却的办案点滴,又涌上了心头。
刘某在外省某市经营某装饰工程公司,2020年6月的一天,刘某向潘某借款10万;同时,刘某经营的某装饰工程公司向同在外省某市经商的潘某赊购装饰材料,欠货款18万余元未付。同年9月的一天,刘某和某装饰工程公司共同承诺于当年11月底付清货款和借款共计28万余元;逾期未还,按年息24%支付违约金。
2021年6月的一天,刘某归还货款5万余元,尚欠潘某2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未付,为此酿成纠纷。
2023年4月的一天,潘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5月初的一天,远在外省某市的刘某打来电话。
“欠潘某货款和借款属实,公司目前困难,也在想办法,渡过难关。”他在电话中解释,“在这以前,潘某对其公司和个人给予了很大帮助,请转达对他的谢意。”同时表示,申请法院组织调解,作好还款计划,让公司经营不受影响。
企业一旦涉诉,面临诚信考验。本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目的,我立即进行庭前调解。
“既然想调解,说明愿意协商解决纠纷;这是很好的表现。”我对刘某询问道,“你的调解方案,是如何安排的?”
“公司目前困难,请求宽延一定期限。”
“具体还款方案。”
“今年6月初,给付12万余元,余款11万余元及利息,在2024年春节前付清。”
得到刘某明确调解意见后,电话联系潘某;同时,多花一些时间,与潘某进行交谈,“兼听则明”,真正了解双方矛盾纠纷的症结,便于找到法、理、情的契合点,对症下药,做好沟通工作,希望促成调解结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院组织调解,表示同意。”潘某有点气愤,说道,“欠货款和借款,两三年了;既然起诉了,希望对方尽快付清。”
“还有什么意见?”我询问道。
“利率按照LPR四倍标准。”潘某说道,“今年6月5日前付清3万余元本金和利息、诉讼费等,12月30日前付清本金20万元;并且要提供保证人担保。”
“保证人就没有办法提供。”刘某说道,“请相信,一定会认真履行承诺。”
双方意见不一,庭前调解陷入困境。
5月底的一天,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很顺利,潘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线下到庭参加诉讼,刘某以个人和某装饰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双重身份,通过网络在线平台参加诉讼,双方各自发表了意见。
庭审中,组织调解时,双方在还款期限、利息计算和提供担保人上,仍然无法达成协议。
休庭后,为进一步消弭矛盾,期望调解结案。于是,经过一回又一回,一轮又一轮,对双方进行拉锯式的辩法说理。
“刘某对你以前的帮助,已经表达了谢意,说明解决问题是诚恳的。”我对潘某解释道,“可否采用‘放水养鱼’办法,给刘某一个宽松时间,让他的公司好好经营发展,对双方有利。”
“还是先判决吧;判决了以后,刘某想办法履行一部分再说。”
经过沟通,潘某的心情好了许多,态度有所缓和。
“建议想办法先还部分款,以实际行动表现诚意。”我又回过头来,做刘某的工作,“你们合作多年,应该是很好朋友,可以进行磋商,争取理解;你目前暂时困难,法院也会予以考虑。”
“好的。谢谢法院。”
庭前庭后的调解,虽然没有成功;但是,经过耐心沟通,融法、理、情的解释,双方情绪得到了疏导,为案结事了打好了基础。
6月30日,对该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潘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俺服从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刘某打来电话,说道,“谢谢法院帮助,给了宽松期限;为便于公司经营,财产保全上,希望给予考虑。”
“先想办法给付部分款项,与潘某沟通,以表诚意。”我耐心解释道,“法院也会继续做好工作,希望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好的。俺尽快筹款15万元,先付给潘某。”
判决未生效前,刘某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先行付款15万元;对于剩余款项,刘某向潘某作了还款计划,取得了潘某理解。
7月7日,潘某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已解除,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刘某激动地说,“公司开展业务也方便了,俺会按计划还款。”
8月底的一天,刘某打来电话,告诉又还款2.5万元。
“公司经营如何,业务还可以吗?”我询问道。
“公司正常经营,谢谢法院。”刘某高兴地说道。从电话中能感觉到,刘某心情还是不错的,其公司没有因为涉诉而影响信誉,公司经营走出了困境。
审理纠纷案件,要有“如我在诉”的体验,把群众急难愁盼放在心上,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不让纷争扩展衍生,尽力防止出现“案生案”现象,追求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终极价值目标。对于涉诉企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依法办案前提下,尽力帮助困难企业“涅槃重生”,渡过难关。犹如那一抹阳光,让当事人感受司法的温暖。是的,“阳光,就是一句关心的话语,就是一丝丝力所能及的帮助,看似渺小,却温暖人心,一切都显得那么美好。”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