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盗伐集体树木
山东二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获刑
2023-09-20 08:51: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非法采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危害性。近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案,2名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刑。

  在郑某承包地范围外有一道水沟,水沟内栽种的树木为村集体所有。2021年11月,被告人郑某、宗某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也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了水沟内的26棵杨树。经评估测算,被伐杨树的材积量共计10.9596立方米,价值5260.61元。2022年7月8日,被告人郑某、宗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土地承包合同已对承包地范围和附着物权属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人无视法律,未经村集体同意,擅自盗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全部损失。最终,平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宗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树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气候、保持生态平衡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非法盗伐林木不仅会降低土壤蓄水量,造成水土流失,还会减弱森林的生态调节功能,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