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泄愤删除了公司重要文件数据,公司为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拒绝赔偿,这种行为合法吗?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9月,王某入职某器具制造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至2022年9月2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公司已将员工守则内容告知给王某,王某亦已知悉员工守则内容,并承诺予以遵守。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员工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使公司名誉、信誉蒙受损失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2年8月30日,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王某得知公司将不再续签合同,一气之下删除了其电脑和系统内公司用于生产发货的重要数据。公司得知后,以王某故意删除重要数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事后,公司请第三方公司恢复数据,花费5653元。
2022年9月2日,王某向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万余元。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王某不服,遂向金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愿续签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却以自己故意删除公司重要数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王某得知公司将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后故意删除其电脑和公司系统内的重要数据,根据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公司有权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与原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个在岗多年的员工,王某应当明知所删除的数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也应当明知删除数据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其仍为表达对公司可能不再续聘的不满,故意删除数据。从王某删除公司数据时,认定其已对公司造成了损失,更符合高度盖然性,且公司已提供证据证实其后期恢复数据花的相关费用。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公司根据员工守则相关规定,解除与原告王某间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劳动者除在用人单位工作,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一般会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载明,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及收到员工手册时应对其中条款详细阅读,特别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款,避免后期造成纠纷。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公司不愿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则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王某故意删除公司数据,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公司员工守则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依据该条款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法官提醒,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员工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并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不要等到用人单位使用有关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时,才表示不知情或是对条款提出异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