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因感念同事多年来的悉心照顾,与其建立附赡养义务的抚养关系,承诺去世后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同事。没想到老人再婚之际,又想要回已经过户到同事名下的房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附赡养义务的财产赠与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阿公的全部诉讼请求。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王阿公早年与妻子离异,子女也同他互不往来,多年来王阿公都是独自一人生活。刘家上一辈便与王阿公熟识,刘家夫妇既是王阿公的同事又是晚辈,十几年来一直很照顾独居的王阿公。2004年,王阿公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次年,王阿公手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明确提出愿意与刘家夫妇建立赡养关系,确定自己过世后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属刘家夫妇。同年12月,王阿公与刘家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至刘家夫妇名下。一直以来,王阿公从未向刘家夫妇提出支付房款,刘家夫妇也从未要求王阿公搬离住所,王阿公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2019年6月,93岁的王阿公认识了现在的老伴。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期间,王阿公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两次诉讼分别以撤诉和被法院驳回告终。2022年8月,王阿公再次以刘家夫妇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刘家夫妇表示,在被起诉之前,他们经常陪伴老人,带他参加旅游、聚会,并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合影照片等证据;这次起诉后,王阿公将他们的微信拉黑并拒绝登门看望,但他们仍坚持履行赡养义务,发短信关怀老人。
徐汇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阿公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被告刘家夫妇虽然没有签字,但双方已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原、被告之间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成立。被告刘家夫妇在获得赠与房屋前已经照顾原告王阿公十余年,原告认可才将房屋赠与被告。十几年间,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因自身婚姻关系变化而需要房屋,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王阿公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个人通过合同等方式建立赡养关系,不失为社会养老机制的一种有益补充。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后,双方都应遵循诚信、公平的原则履行合同所确立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显然,赠与不可随意撤销。因此,赠与人在选取赡养义务人和签订协议时要慎重考虑,避免后续因个人婚姻、生活变动等因素而“出尔反尔”,破坏稳定的赡养关系。签订协议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等。在双方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赡养关系才能长久稳定。在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后,被赠与人应本着诚实守信、有始有终的原则,即便先获得财产,也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