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新时代法院职能 助力现代化国家建设
2023-09-12 08:33: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石莹莹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人民法院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中国式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新时代新征程中,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的引领性效能、规制性功能和保障性职能,全力服务和护航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大报告,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指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重大原则和方向路径,强调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要求。

  现代化始终与法治化相生相伴、相辅相成,法治化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化建设产生深刻塑造作用并为其开辟广阔空间。

  “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总体而言,就是要在治国理政各领域、国家工作各方面,实现法律规范全覆盖、依法治理全链条、良法善治全方位,使法治成为引领、规范和保障国家各方面工作的崇高理念和常规思维,成为推进和护航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坚定信仰和基本方式。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重要司法机关,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新征程中,肩负重要职责使命,发挥着独有职能作用。人民法院要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履职尽责,凝心聚力服务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筑法治之基、畅法治之道、积法治之势、行法治之力。

  人民法院的司法效能标示着法治化建设的指引性特质。法治建设的实质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道路,志不改,道不变,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另一方面,把法治基因、法治精神、法治要素、法治要求等嵌入治国理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事项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各项事业沿着既定方向有序展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等统筹推进、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其中,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客观上引导着经济、社会治理及其发展方向。一方面,可以发挥在政治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经济上形成统一而富有效率的全国市场、文化上树立全体国民法治信仰等国家治理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地方法院的审判权客观运行于具体而实际的地方环境中,以一种合乎规律的姿态介入地方社会治理。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找准法院服务和保障现代化国家建设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价值引领功能,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供给水平。一要注重引领公平正义法治观。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惩恶扬善,通过司法裁判,为树立和强化社会行为规则,定红线、划底线、正方向、明义务。二要注重引领诚实守信价值观。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旗帜鲜明地为守法诚信者撑腰,不让背信弃义者因违法行为获利。依法审理好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社保等民生领域案件,切实维护民生权益,推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落细。三要注重引领绿色生态发展观。深化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改革,打造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样本,推动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念,深化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诠释着法治化建设的规制性特征。法治建设的实质意义又在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既是其本质要求,又是其重要保障。我国人口和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国内外形势复杂,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资源在各区域、各主体、各层次之间高效流转和分配,就必须具有坚强的规制力和保障力。而法治内在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强大功能正能够充分释放法律的鲜活制度生命力和显著的治理优势,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系统化地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运行秩序。在法治化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具有特定的宪法地位,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中的各种纠纷案件按照统一尺度衡量和裁判,以其司法功能保证法律统一适用,并确保裁判权威的普适性,彰显着法治化规范止偏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奋力展现司法作为。一要进一步强化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相结合。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依法打击犯罪,同时,进一步依法保护被害人自诉追诉犯罪的权利,强化司法制约,防漏防纵犯罪。深入实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制裁侵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二要严格秉持事实依据,坚持法律准绳,关注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能力的不同,保障不同诉讼领域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强化强制执行、善意文明执行,及时、全面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三要进一步强化规范行政与保护诉权相结合。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全面保障行政相对人诉权,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强化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就地化解、实质性化解,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契合着法治化建设的保障性特性。法治建设的实质意义还在于: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层次地融入法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成为法治化的价值根基;另一方面,以其科学高效的治理机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铸就良法善治的保障。法治化在现代化国家建设中发挥着凝心聚魂、强基固本的双重能动作用,是国家治理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制度依托和精神力量。在法治化建设中,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适用,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行为,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效运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途上,人民法院使命如磐,职责在肩。一要着力培树法治信仰。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不仅需要一套成熟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体系,更需要在全体国民中培育法治信仰。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活动,在具体个案中践行国家法律的统一要求,使得国民信仰法律、信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当事人对司法解决途径的正当性预期。二是着力增强法律意识。全民知法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人民法院拥有以案释法的资源优势,应将涉及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司法案例,分别编制普法案例库、案例视频集等,深入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宣法释法普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持续提升民众法治素养,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三是着力营造法治环境。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完善诉非对接程序,优化内部“分调裁审”程序衔接与转换机制,深入推进区域性司法协作,努力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法治化铺设坚实地基,为发展和改革保驾护航,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黄东利